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和促进住房消费,对改善民生、促进发展和拉动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我市房地产市场仍存在隐性违规现象:个别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私下签署认购协议,采取认购、预定、收取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形式擅自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有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盘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有的虚报销售进度,哄抬房价,扰乱泸州市商品房正常销售秩序。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上来,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建立的“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调整结构,增加有效供应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全省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住房建设规划和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量,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应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严格控制别墅等高档楼盘供地,积极探索一次性竞价、特定区域商品房限价反拍地价等办法出让土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禁止利用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积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严格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2010年5月21日,我市与省人民政府签订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40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000套以及发放租赁补贴10500户。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目标分解责任要求,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并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备案制度。建立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机制,及时发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利用“房托”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监控,明确房地产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信息内容,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的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快清理处置闲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对于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三类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区县,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六、加大房地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打造“透明楼市”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市场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预见性。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房价成本构成分析和宣传,弱化对“地王”等的宣传报道,努力打造“透明楼市”。开展个人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探索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预售信息、可售楼盘与房源及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单位信息网或其他形式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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