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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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3]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新修订的《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全市境内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以及市政规划调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等增加的工程。
(三)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与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审计部门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变更增、减品迭后支出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二)单项或者累计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或者累计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或者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填写工程变更报批表(附件1),分别报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概预算审批部门初审(未超概算的项目不向概预算审批部门申报)。
2.上述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业主就变更内容编制设计方案,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批。
3.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报批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项目业主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财政评审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内容与概算审批。
5.完成上述审批后,项目业主就增加工程及价款报市政府审批。
6.项目业主填写增加工程公示表(附件2)在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实施。
(五)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市政府批示,可在实施的同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四、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或以下原则作价:
(一)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在评审时其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结算时该部分不再下浮。
(二)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再按原投标时确定的比例下浮。也可以套用原投标文件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变更项目单价=工程变更财政评审价×(原中标项目中标价÷原中标项目财政评审价)
(三)原招标范围外特殊增加工程可向市政府专题报告,重新明确作价原则。
(四)国家、省及其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禁入。
(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它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工程变更审批额度制度,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额度。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3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2.泸州市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增加工程公示表
附件1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单位
工程变更部位施工合同编号
工程变更原因提出方□1.业主□2.设计单位
□3.施工方□4.监理方
变更原因分类□1.设计类:A.设计遗漏B.设计失误C.二次设计D.现场条件变化
□2.现场施工类:A.施工困难B.施工进度要求
□3.其它:A.规划调整B.政策调整C.其它
原因概述
变更内容
对工程进度、质量的影响
变更部位现状
该部位是否已施工□否□是
变更涉及
金额估算累计变更量
原中标价万元(其中:暂列金万元)
增加工程
资金来源选择以下项目填写:□1.暂列金□2.暂估价□3.评审价与中标价缺口□4.预备费□5.概算与评审价缺口□6.调概资金
监理方意见: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年月日概算审批部门意见:
(超过概算的项目填写)
年月日
附件2
泸州市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增加工程公示表
工程名称
原建设规模及内容
增加建设规模及内容
原财政部门评审价原中标金额
增加工程财政部门评审文件号:
增加工程协商价:与原中标金额相比增减比率:
增加工程资金来源:选择以下项目填写:□1.暂列金□2.暂估价□3.评审价与中标价缺口□4.预备费□5.概算与评审价缺口□6.调概资金
建设单位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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