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市纪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纪发〔2011〕3号)要求,抓住政策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通胀预期管理和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确保政令畅通。(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审计局等协办)
(二)加强对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措施完善、方法调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履行职权范围内推进工作和严格监管两项职责,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竣工结算、结余资金、建成项目后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协办)
(三)加强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围绕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节点城市、成都主枢纽重要组成城市的目标,加强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和资金监管,坚决防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和重大腐败现象。(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等协办)
(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制度巩固深化年工作的意见》(眉府发〔2011〕1号),加强对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制度巩固深化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0〕5号),对执行制度慢、差、乱或故意破坏制度、不执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等协办)
(五)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针对今后一段时期扶贫资金投入量大、工程项目多的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扶贫开发见到实效、群众得到实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扶贫移民局等协办)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2011年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眉委〔2011〕74号)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协办)
二、认真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
(一)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
1.深化招投标制度建设。开展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和招投标制度的规范统一。狠抓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协办)
2.深化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职责。深化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条件设置标准,防止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探索建立工程项目评标复审机制,切实解决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与企业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问题,防止行政权力介入,杜绝人为因素干扰,促进招标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等协办)
3.深化电子招标平台建设。开发涵盖全市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等方面的电子招标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并实现与省网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协办)
4.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规范项目决策,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程序,对招投标活动和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公正、高效、统一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组织开展对投标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修订完善《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着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办等协办)
5.加大招投标行政监察力度。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严格执行招投标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市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协办)
(二)大力整治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土地招拍挂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检查,重点清理和查纠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土地出让条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擅自调整修改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前期开发和土地供应、土地出让信息不公开和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改进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操作程序。严肃查纠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应当通过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而采取协议等方式出让、采取泄露交易信息和进行不公正评估等手段帮助请托人获取矿业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擅自决定缓交或减免资源补偿费、违规办理矿业权审批手续和颁发相关许可证书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网上监督系统。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及交易规则。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协办)
(三)着力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征地审批程序,落实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对未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低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的标准实施补偿、安置措施不落实、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通过用地审查。要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协办)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
1.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1〕19号)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查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5号),强化工作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市监察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外侨台办、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台、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等协办)
(二)坚决整治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等问题。
1.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
2.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务委托理财、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3.着力治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问题。
(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等协办)
(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损害职工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贪污受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等案件。(市国资委牵头,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协办)
四、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
(一)严格控制“三公”支出。
1.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各项规定,落实工作措施,集中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及公车私用等问题。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协办)
2.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等规定。公务出差、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经费、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赠送礼品。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做到轻车简从,一律吃工作餐。(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等协办)
3.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管理,实现全市党政人员出访总数“零增长”。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坚决制止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市外侨台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协办)
(二)进一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
1.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行政经费支出预算,用电、用油、用水、因公出国(境)费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在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继续实行“零增长”。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追加会议费、购置费、修缮费以及活动经费。(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2.严格控制会议、文件支出。严格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进一步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不再另行发文。(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3.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市纠风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外侨台办、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协办)
4.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协办)
(三)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1.完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健全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市级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完善专项项目设立和补充程序。严格控制和压缩运转类专项,切实保障建设类和事业类专项。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2.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公务卡改革。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大力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启动县级公务卡改革工作。
3.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成果,进一步深化治理工作,强化督导抽查,建立健全防范“小金库”长效机制。
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采管分离”制度,加强对采购方式和形式的管理,增加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扩大集中采购范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落实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5.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把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统筹能力。按照“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项目,加快推进财政预算、财政决算、部门预算、“三公”支出预算决算公开。继续推进重点专项资金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注重从政策层面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09〕32号),把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眉府发〔2009〕36号)等规定实施问责。(市法制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二)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0〕32号),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眉府发〔2010〕33号)要求,区县和市级部门要结合行政机构改革等因素,及时对应落实相关审批事项的取消或调整工作。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监发〔2011〕1号),加大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市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协办)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权力透明行使。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和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眉府发〔2009〕48号)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适时出台《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网上运行和监督。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无责、权大责小和权责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市法制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加快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坚持以政府机关为“点”,重点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人财物管理的关键环节推动形成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内控机制;以行业系统为“线”,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在招投标监督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进行积极探索;以城乡基层为“面”,重点抓好“勤廉双优”争创活动,在乡镇(街道)政务和村(居)务公开、农村“三资”管理、村级事务流程管理等方面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风险的准确定位、防控的务实有效、制度的严格执行、实施的综合效果上狠下功夫,注重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完善中期防控措施,加大后期处置力度。(市监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警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领导干部。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市监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三)着力推动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协办)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特别是对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监管权等权力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行为,都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市监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协办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协办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和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将任务落实情况于2011年1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