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眉府办函〔2010〕172号
颁布日期:2010-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72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统一眉山城区的测绘基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44号)要求,我市新建了“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并已经四川省测绘局批准使用。现就启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是眉山城区唯一合法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启用后,各类测绘成果不得使用其他坐标系统。

二、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市测绘局)依法负责“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及其成果的管理、更新和维护;依法向社会提供该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及服务。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其他坐标系统。

四、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新旧测绘资料的转换工作,确保测绘成果应用平衡过渡。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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