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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函〔2010〕17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72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统一眉山城区的测绘基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44号)要求,我市新建了“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并已经四川省测绘局批准使用。现就启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是眉山城区唯一合法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启用后,各类测绘成果不得使用其他坐标系统。
二、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市测绘局)依法负责“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及其成果的管理、更新和维护;依法向社会提供该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及服务。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2009眉山城市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其他坐标系统。
四、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新旧测绘资料的转换工作,确保测绘成果应用平衡过渡。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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