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0〕5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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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0〕57号
屏山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宜宾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组织实施好我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着力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按照住房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9〕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安全、经济、适用、节地,又美观大方。四是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危房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安居、项目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等统筹实施。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原宅基地。
二、实施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9〕280号)要求,我市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屏山县。
三、实施对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对象重点为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以及屏山县清平和屏边两个彝族乡和新市、夏溪、中都三个散居乡镇少数民族草房、树叉房、蔑笆房、土墙危房、无房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的房屋。
四、目标任务
2010年6月底前完成屏山县第一批150户困难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屏山县1998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解决全市农村贫困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较多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和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二)选址: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建房,不能建设土木结构住房。
(三)建设风格:以1—2层为主,采用川南民居风格,并且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组织指导:乡镇统筹协调、组织领导,由改造试点农户自主分户实施。同时,县规建局会同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村组,对试点改造进行指导,检查进度,督查质量和安全,确保质量、进度、安全三统一。
六、资金筹集及分配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为辅。2009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
(二)资金补助标准。依据《导则》规定,我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危房为D级和C级房屋。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试点县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七、工作步骤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导则》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由县级政府组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开展实地复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验收。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除省上相关部门组织抽查外,市规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也要适时组织抽查。
(六)挂牌。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标识牌。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应包括:户主申请书,资助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情况调查表,新、旧住房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信息报告。县级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抓紧制订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并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反映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并于每月5日报送市规建局,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调动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县级政府是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改造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建房。工程实施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外,其余应予以减免。
(三)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县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县级建设部门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到农户一折通开户金融网点,存入农户个人帐户。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预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四)规范操作,强化社会监督。一要完善调查核实制度。县、乡、村三级在审批、审核、评议时,都必须上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二要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县、乡、村三级都应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所有资助对象都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三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和县(市、区)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四要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县、乡、村三级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五)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实施。一是县上要尽快落实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抓紧制定试点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二是要以县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出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同时,改造住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全选址要求,配套基本居住条件设施。四是要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建筑工匠培训,结合宜宾市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图纸(已下发),供建房对象选择,保证改造住房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同时,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加强指导,帮助筹备建材,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是政府对农村住房困难家庭建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而不是大包大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可以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为资助对象新建、重建住房,也可以采取现金资助的办法,由资助对象自建住房。要教育引导建房户克服依赖思想,树立主人翁意识,落实好自身建房主体责任。但同时也要强化县、乡、村三级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督促检查等责任,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进度和质量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以权谋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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