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资府办发〔20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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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指下列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
(五)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建设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项目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投资使用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气象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专项验收工作。各专项验收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到规范验收、及时验收、高效验收。
第七条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市本级项目可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级项目审批部门按权限审批的县(市、区)属项目可委托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建设单位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概算,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实施方案及其他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签证资料,设计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节能、防雷装置、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相关审批资料;
(五)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文件;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并及时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审计意见后30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
(二)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三)土地、规划、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人防、职业卫生、消防、防雷装置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
(四)编制完成竣工决(结)算报告,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五)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竣工验收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二)生产准备工作完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需要;
(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仅有零星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照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会造成安全稳定事故,且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以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结)算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三)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完成情况报告;
(四)工程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五)设计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
(六)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七)涉及工程质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人防、职业卫生、消防、档案、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合格或者验收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可以电子文档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应当书面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补齐或者更正。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个月内不能完成验收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个月,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设主任或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一至二名,由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规划、环保、水务、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消防、气象、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因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单位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但不作为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审批部门或委托验收部门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组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议;
(四)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
(五)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查验工程现场情况;
(六)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
第三章验收工作内容及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三)听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情况报告,并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五)起草验收意见;
(六)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省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和相关资料;
(五)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质量情况;
(六)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投标以及合同执行情况;
(八)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专项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国土、环保、节能、消防、安全、卫生、规划、档案、防雷装置等专项验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当讨论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受委托单位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并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针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在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二)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15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三)竣工验收意见认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复,并责令限期整改。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审计机关竣工决(结)算批复后,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及备案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尚未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本办法执行,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的相关职责。
国、省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特别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项目,国、省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省及其部门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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