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文号:津财农〔2013〕37号
颁布日期:2012-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农委(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兽医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水产办公室、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市水务局,市农科院,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5月14日

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的范围是通过中央和市级农业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各类农业项目。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项目,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区县农业重点项目,市级部门通过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

财政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遵循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类负责,依据充分、内容齐全,客观公正、程序严格,加强评价、注重反馈。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全市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的验收,负责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项目和市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支持的区县农业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向中央财政或市财政局申请支持的农业项目的验收工作。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的年度验收计划负责本部门的农业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对其负责的农业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上述3类负责验收的部门和单位,通称“验收责任单位”。

第八条市财政局除对其负责的农业项目实施验收外,可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的农业项目实施指定验收和复验。每年初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验收计划,确定年度指定验收和复验项目。

第三章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采用的验收依据:

(一)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文本;

(二)资金拨付文件;

(三)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五)其他验收依据。

第十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进度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总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是否用于资金拨付文件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

(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查项目管理程序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管理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报账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四)项目效益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完成是否达到实施方案确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或目标;

(五)信息反馈和宣传情况,查看项目区县报送的信息简报、调研报告等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区县与新闻媒体沟通、报道等宣传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验收内容。

第四章验收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变更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合法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对审计问题完成整改;

(三)项目效益指标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

(四)项目验收资料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有关资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的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主管单位向验收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文件;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

(四)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的详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具体内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措施及项目主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必要的应采取多媒体报告形式;

(五)项目资金审计报告,有审计问题的应提供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审计问题的原因,整改方法和措施,整改后中介机构复查情况;

(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拨付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项目主管单位接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应认真审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勘查现场,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指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审计;

(三)审计报告出具后,存在审计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申请文件连同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并送交验收责任单位;

(四)验收责任单位对申请验收文件和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现场验收,有必要的可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需包含1名财务专家)。现场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地勘查项目现场,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专家质疑,出具验收结论,对通过验收项目评分;

(五)现场验收通过后,验收责任单位应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主要应包括:验收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专家组成员评分表、验收结论,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验收责任单位超过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未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备案报告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未完成情况。

第五章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评分表分值划分“优秀”、“良好”、“一般”三类。根据《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评分表》(见附件),评价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至70分(含70分)为“良好”;70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将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验收结论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别在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中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对项目验收中“优秀”数量较多的项目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将给予年度项目资金倾斜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项目结论中“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并由市财政局组织复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验收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包括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种植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林业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畜牧兽医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水产办公室、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财政支出项目验收评分表

项目名称

验收责任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时间

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进度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分值:20分()

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总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是否用于资金拨付文件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分值:20分()

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管理程序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管理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报账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分值:20分()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完成是否达到实施方案确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或目标。分值:20分()

信息反馈和宣传情况,查看项目区县报送的信息简报、调研报告等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区县与新闻媒体沟通、报道等宣传工作情况。分值:20分()

评价总分

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专家签名:年月日

注:1.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分,评价总分应在60分以上。

2.项目验收评分满分为100分。

3.专家组每位成员独自对验收项目评分并签名。

4.专家评分后无需宣布评分结果,验收会后由验收责任单位汇总核算验收总分,

与验收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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