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推进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健全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水农〔2012〕10号、津财农联〔2012〕34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9日

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业小水源工程(以下简称小水源)建设,健全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水农〔2012〕10号、津财农联〔2012〕3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区县、乡镇财政对小水源建设项目投入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的效益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和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小水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市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计划和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小水源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小水源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区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区县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对小水源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区县级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开展区县级自评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上报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年一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区县小水源建设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市小水源建设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市级和区县级评价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

市级评价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全部区县的区县级评价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我市评价总分。其中,市级评价权重系数为70%,区县级评价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评价总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区县小水源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区县小水源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小水源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评价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因在区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农业小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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