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担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担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津建筑【2013】7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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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担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担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规范本区域内跨省企业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取消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审批性备案管理,消除地区封锁和打破行业垄断。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进区建筑企业和本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设置进区备案或其他审批性管理环节,不得强制进区建筑企业在区内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随意收取进区费用,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或人员的相关证照等。
二、进区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业务时,各区县可根据对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查验进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外地进津建筑企业备案通知书等必要证照。对已办理进津备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设置重复备案。
三、各区县要按照依法管理的监管思路,依据建设管理相关法规和市政有关文件规定,加大对进区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依法纠正建筑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本辖区自查工作,严格纠正和取消本区域内对外省或外区建筑业企业进区的审批性备案或不合法的限制性规定。市建设交通委将对各区县的自查和自纠情况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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