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9〕50号
颁布日期:2009-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津政发〔200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

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是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推动滨海新

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对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

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望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

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

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

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

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

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

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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