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我市化肥

供应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取消对化

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

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

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在我市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

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

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

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

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

请跨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

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

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化肥经营应明

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鼓励农村"三进工程"农

资龙头企业和其他化肥经营者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二、切实做好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质监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

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

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

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发布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

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

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

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农资流通协会要发挥

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业科技下乡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净化化肥流通市场环

境。

三、进一步拓宽化肥流通渠道

做好化肥市场供应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助农增收,化肥经

营放开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帮助化肥经

营企业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好适销对路的化肥货源,合理安排库

存。要发挥"三进工程"农资龙头企业作用,采取联合规模进货、

分销、连锁经营等方式,降低进货和经营成本,保证春耕和"三

夏"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价格稳定。要不断适应我市

设施农业、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措施,提高为农服务质量,

拓展为农服务范围。要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大力推广科学施肥,

帮助农民测土施肥提供用肥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继续实施便农

措施,完善预约订货、送货上门下乡等多方面服务。

四、认真搞好化肥储备及市场调控工作

市供销总社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做好我市地

方化肥储备工作,确保数量和质量。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制定完善我市化肥市场应

急供应预案,积极有效地应对化肥市场出现的波动和供应紧张状

况,维护化肥市场供应稳定。市商务委、市供销总社要做好化肥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化肥等农资产品的供应情况和价格

走势,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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