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藏政办发〔200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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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路线图
2.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流程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程实施范围、目标和任务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自治区所有中小学校中每一栋建筑物。
(一)目标。
对全区中小学校的每一栋建筑进行排查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任务。
1.摸清底数,建立校舍安全档案。从2009年7月开始,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对全区中小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鉴定,做到数据准、底数清、资料实。通过排查鉴定,收集我区中小学校舍基本信息,形成对每一座校舍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并建立电子数据平台。
2.加固改造、避险迁移,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区中小学C级危房的加固和D级危房的重建,对七度以上地震高裂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2009年完成工程规划的30%,2010年完成工程规划的60%,2011年完成工程规划的10%。2011年对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面达到100%。
二、工程实施步骤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实行在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水利、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要求抽调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以县为单位,逐校、逐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排查鉴定,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校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出加固或重建方案。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规划。自治区校安办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集中办学、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校舍维修长效机制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三、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自治区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项目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组长由有关部门处级干部担任。
项目协调与规划组,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协调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事项,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向国家上报项目计划和资金方案,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程进度。
技术指导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房屋抗震标准制定、安全鉴定和施工监督检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在制定标准、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审定各地(市)、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监督检查组,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优惠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设立举报电话,查处重点案件;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各县校舍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各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的初审和实施,对本地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自治区的统一组织下,全力配合做好对校舍的排查鉴定,初步审核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并汇总制定年度实施工程计划上报自治区校安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每一栋校舍的排查和检测鉴定,制定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建立校舍安全档案。负责制定辖区内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地(市)校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
四、各部门分工协作
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紧密协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信息数据平台软件研制和基础数据的统计、录入工作;会同建设部门做好校舍的鉴定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会同地质部门做好学校选址安全鉴定;会同水利部门做好水源地勘察和饮水安全监测;会同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排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做好规划编制、申报等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工程推广工程实施经验,编发简报,报告工作进度;指导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工程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的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工程实施的技术指导,组织编印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组织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参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在制定工程方案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强制性标准;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工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及时审核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完善相关政策,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指导;指导、督促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工程的相关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提出分配建议,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指导督促各地(市)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工程实施;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教育部门提供校舍建设情况分布的基础上,为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按照程序申报用地手续的同时,积极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的实施。
——水利部门负责学校饮水安全排查和水源地勘察,做好解决学校饮水规划、解决学校安全饮水问题;及时提供校舍所在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易发区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提高学生和公众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各地(市)水利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的实施。
——地震部门负责为各地(市)、县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裂度区、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域分布情况,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指导校舍加固改造、校舍建设选址;承担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估,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培训和演练;保证校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市)地震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实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执行消防安全标准,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依法审定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并对校舍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安全用电、应急照明、疏散通道、易燃装饰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在中小学宣传、普及消防知识、督促各地(市)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工程实施。
——监察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和跨区域性的案件;指导、督促各地(市)监察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工程的实施。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市)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授权组织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要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审计力量,加强对工程的审计;指导各地(市)审计机关开展工程项目审计;组织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调查;指导、督促各地(市)审计部门积极参与工程的实施。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安排。
1.排查鉴定工作经费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
2.鉴于自治区的财力状况,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安排实行项目统筹,主要申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自治区也要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确保自治区地方预算内基建教育切块经费的20%投入教育。各地(市)、县要加大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收入20%投入教育中的30%用于校舍安全工程。援藏资金也要向校舍安全工程倾斜,纳入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确保援藏资金的30%用于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企(事)业办的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并实施监管。
(二)资金管理。
健全专用、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检查和责任追究
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导致安全事故致使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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