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四业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四业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4〕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拉萨市"四业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拉萨市"四业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强力推进"四业工程"建设,促进"四业工程"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各县(区)“四业工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每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拉萨市"四业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四业办组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各县(区)进行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讲究实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准确把握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客观反映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以年终考核为主。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市"四业工程"办公室统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参与,不断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工作机制,采取季度检查、不定期督查等形式,建立平时调研、督办、抽查、检查情况记录档案,作为年底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条年终考核由市"四业工程"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区)驻市工作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考核以"四业工程"取得的实际成效为重点,以发动和组织群众是否到位有效、政府投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是否得到提升、组织领导是否得到加强、人民群众增收是否明显作为重要依据。

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实地查验与听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指标,简化考核程序,注重实际效果。

第九条考核工作采取查、访、看、听、议相结合的程序进行。考核小组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为主,深入基层座谈了解,并认真听取目标责任县(区)对责任书完成情况的全面汇报,综合分析,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逐项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四业工程"办公室及时梳理汇总,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市"四业工程"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考核基准分值100分,考核内容分为两个部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分)、业务工作(80分),并设定浮动指标和一票否决事项,采取阶段专项量化考核与整体考评相结合、规定工作项目与单位实际工作项目相结合,在逐阶段专项量化考核基础上进行整体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良好和优秀三个等次。其中,累计得分少于70分定为不合格,累计得分大于70分、小于90分定为良好,累计得分大于90分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对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活动,并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四业工程"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度12月10日前组织完成对各县(区)实地考评。

第十六条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度12月13日前,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排序,报市"四业工程"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每年度12月20日前,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将考评结果,书面向各县(区)反馈。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四业工程"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分值之中,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目标责任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县(区)其县(区)主要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评成绩末位的,由"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各县(区)应当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确定为较差单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作为落实《每年度拉萨市"四业

工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保障措施,与之配套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四业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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