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批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批复的通知
新政发〔2014〕52号
伊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霍尔果斯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
2014年7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
国函〔2014〕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请示》(新政发〔201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二、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北起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沿温泉县与霍城县界线向东至北纬44°37′45″、东经80°39′26″,折向东南至北纬44°33′07″、东经80°45′11″,沿伊车嘎善乡界与大西沟乡和清水河镇的界线向南至北纬44°10′23″、东经80°33′58″,再折向南沿莫乎尔牧场与六十四团的界线至北纬44°00′52″、东经80°35′28″,再折向北至北纬44°01′41″、东经80°31′42″,再折向西北至北纬44°04′07″、东经80°31′08″,再折向西至北纬44°03′52″、东经80°29′25″,再折向北至北纬44°06′02″、东经80°29′24″,再折向西沿六十二团与六十三团的界线至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
霍尔果斯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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