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10〕176号
颁布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自治区境内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所确定的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是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主体。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照《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新煤规发〔2009〕301号)等文件要求,以矿区为基础,统筹考虑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煤矿的升级方案,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的《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在编制《方案》时,要征求资源属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各地州市《方案》衔接一致后,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组织编制《方案》时,要与当地已编制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矿权整合方案、基地或矿区开发建设规划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要结合实际,超前谋划,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科学界定煤矿改造规模起点,不搞“一刀切”;凡煤层赋存状况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宜的,要加大资源重组和煤矿改造力度,建设大型矿井。同时,要做好与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衔接,对已经批准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范围的,一并纳入《方案》。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聘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批。《方案》批准后,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业主是指经批准的《方案》确定的煤矿建设项目的业主。按照煤矿建设项目隶属关系,项目业主分别由资源地县级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牵头,依据批准的《方案》,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统筹考虑参与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的各类煤矿的规模、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并在各方就资源、资产及其重组方式(协议转让、合并、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人员安置等协商一致、相互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确定。项目业主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矿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优先支持具有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现有煤矿企业及相邻煤矿企业间联合组成新的股份制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实施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鼓励和支持区内外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遵循市场机制,参与煤矿资源重组和矿井改造。

煤矿建设项目资源属地政府、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要在《方案》批准后半年内确定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并及时将确定的项目业主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批准后半年内仍不能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确定项目业主的,可采用面向区内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具体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资源勘查等前期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建设项目业主(煤炭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股份构成等进行审查,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兵团发改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权限,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核准。

第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法律、法规和权限规定,负责办理纳入《方案》中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采矿登记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环保厅(兵团环保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批或上报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要依照《方案》确定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井田范围,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在地质勘探中必须查清矿井瓦斯、水、火、煤尘、顶底板、采空区和老窑分布等开采技术条件,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及矿井建设的需要。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按程序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兵团师级管理煤矿的机构)报经各地州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兵团煤矿管理机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初审同意后,初步设计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安全专篇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兵团系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上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批。属于国家审批的安全专篇,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初步设计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开拓方案、采煤方法等进行方案论证;调查核实现有生产矿井开采现状,处理好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关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确定煤矿改扩建期间生产矿井的开采方案(开采方式、开采范围和动用储量等),剩余资源量必须由煤矿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开采;要对矿井三类工程进度科学排序,合理确定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工期。

煤矿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

设计单位在接受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前,要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和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对其是否满足项目设计和煤矿建设需要作出明确结论,并随同初步设计报送评价意见。凡矿井开采技术条件未查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并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完善资料或进行补充勘探的具体建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原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委托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建筑的施工图设计还需报自治区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监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要依法向煤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将以下资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煤矿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师级以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开工建设。

(一)已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项目已经核准并取得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查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并获得批准;

(四)依法通过招标等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已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六)已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要将项目开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六条《方案》确定的煤矿建设项目要加快资源勘查,积极办理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最迟在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予以淘汰,资源纳入当地政府下一步规划中合理开发。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后,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期按期建成。在2015年6月底前仍不能建成投产的,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予以淘汰,责任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煤矿建设项目的矿权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和变更。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矿权私自转让行为。

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编制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经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管理机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向自治区(兵团)煤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认证。自治区(兵团)环保部门按规定组织环保专项验收;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规定组织消防专项验收;自治区水利部门按规定组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规定组织安全设施与条件专项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可同步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可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同煤矿建设项目对应的原生产矿井淘汰关闭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凡淘汰关闭矿井未落实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煤矿淘汰和关闭工作由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注销同煤矿建设项目相对应的淘汰和关闭煤矿的原有证照,按规定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新的证照。

第十九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属地和本系统、部门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安全监管。

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重组的煤矿,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等方式管理的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煤矿建设性质、规模及工程施工条件相应的各类资质(许可)证书。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业务,严禁挂靠和转包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资质及业务。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的单位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依法承担煤矿建设安全责任。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要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施工业绩。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凡属一个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合并的合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与煤炭深加工和转换项目实行配套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时投产,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按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工业煤炭洗选加工工作的意见》(新煤规发〔2008〕219号文)要求,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选(洗)煤厂。

第二十三条按照2015年前完成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按期淘汰落后能力目标责任制,按季度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各产煤县(市、区)、生产建设兵团师级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方案》的具体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淘汰煤矿关闭等工作,每月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淘汰煤矿关闭落实情况;每半年通报各地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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