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阿行署办〔2011〕139号
颁布日期:2011-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阿克苏地区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意见

“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是关注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工程。为切实推进地区“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地区粮油市场流通秩序和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为切入点,加强对粮油加工产品和销售各环节的监管,着力推进“放心粮油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的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对粮油产品的食用和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使粮油生产和经销企业做到规范自律、依法经营,产品质量可靠、信誉度提高,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行业形象,净化地区粮油食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超市、社区和乡(镇)建立一批“放心粮油销售店(站)”,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全地区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的粮油产品全部达到“放心粮油”标准,经销企业85%以上粮油商品为“放心粮油”,让“放心粮油”占领市场,进入千家万户。其中:2011年9月底前,创建10家地区级“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米、面、油)、30家“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站)和5家配送中心。到“十二五”末,再新增5家自治区级“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米、面、油)、10家“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或站(含5家军粮供应站)和5家配送中心,并在获得自治区级和地区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中,选择10家“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10家供应企业、10家储备企业做为地区粮食应急储备企业,形成地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在生产环节,把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在流通环节,以城镇超市、粮油店、农村集贸市场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范围。在消费环节,以直接消费米、面、油的城乡居民、学生、部队官兵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对象。

(二)大力培育“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店”。本着质量、计量、价格、供给、服务“五放心”的标准,不断延伸“放心粮油”销售触角,推进“放心粮油”进社区、进超市。

(三)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大力发展农村粮油连锁经营,充分发挥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向农村延伸销售网络,积极建立“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对销往农村的粮油实行“四统一”(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使“放心粮油”进入农村千家万户。到“十二五”末,全地区“放心粮油”在农村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建立70个左右的粮油兑换网点。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粮油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粮油加工企业的每个生产工序,都要建立健全粮油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严格组织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都要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化验室,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的粮油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使每一批进厂的原料都符合生产要求,每一种产品都符合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要建立购销检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建立购销产品的索(供)票、重要销售市场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规范购销行为,严把产品质量关。

2.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市场准入工作。粮油加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提高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同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规范经营。

3.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创建“放心粮油销售店(站)”。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加强城乡粮油连锁店和配送中心建设,实行统一进货、统一产品、统一配送,保证商品质量。遵循“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将名牌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产品作为企业经销的主导品种,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粮油产品。有条件的县(市)要逐步建立“放心粮油”示范专柜或市场,销售名优和“放心粮油”产品。

(二)认真开展“放心粮油”评审认定工作

1.评审认定项目。每年5月对地区级“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售店(站)”、“放心粮油市场”进行评审和认定。评审认定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和挂面。认定品牌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放心粮油销售店(站)”。

2.申报条件。(1)全地区生产和经销粮油产品的企业。(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较大的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具有“QS”认证,正式投产1年以上,且近1年来未发生质量事故。(3)生产经营的粮油及粮油制品,各项质量、卫生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产品质量稳定,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事故防范和售后服务措施。(4)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检测、监督和保证制度,有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和监督管理检测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5)产品标签符合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先由县(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4.认定程序和公示。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对各县(市)申请上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达到地区级“放心粮油”称号的企业,方有资格推荐自治区级、国家级“放心粮油”产品认证。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形式,以宣传《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主,进一步搞好“放心粮油”宣传推广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粮油企业的质量意识。同时,使广大经营户树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理念,提升参与“放心粮油”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申报筛选阶段(7月1日—7月20日)。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阿克苏地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由各县(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推荐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从推荐企业中选择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和硬件设施完善、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粮油供应、储备企业以及超市、粮油店等,列入地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培育和发展。

(三)评审授牌阶段(7月21日—8月10日)。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授牌和举行挂牌仪式,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规范运作阶段(8月11日—12月30日)。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要求,由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包括诚实守信公约、粮食流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匾牌,并张贴公布后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签订“诚实守信承诺书”。

六、其他事宜

(一)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督查,并公布检查结果;采取一年一审制,对各示范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收回,确保“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活动成为政府满意、群众满意的惠民、利民、为民工程。

(二)为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监管,确保创建活动推向深入,地区“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会议。实行量化积分考核,对依法诚信经营的示范企业进行挂星管理和奖励;对积分少的进行挂黄牌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取消示范企业资格,以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粮油”。

(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严把进货渠道,坚决杜绝“劣质”粮油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将取消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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