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8日
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0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重要流域、区域为重点,进一步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境问题,推进地区2014年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部署和督促对辖区内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火电、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堆料、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种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检查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继续加大涉重金属矿采选和冶炼行业的整治力度。涉重金属企业相对较多的县(市)要巩固整治成效,做好重金属排放企业厂区周围土壤及水体的监测评估,继续开展污染物整治。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污染治理措施。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检查力度。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生产、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染治理。
(三)加大整改力度,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喀管委要加大整改力度,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的反馈意见》(新环监字〔2013〕570号)的要求,结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清理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重点对2013年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到位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的建设项目,将整改情况及支撑材料及时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环境保护局);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整改力度不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任务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验收不合格或长期以试生产为名非法生产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推进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及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大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水泥行业脱硝工程、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减排项目和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确保企业按新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的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防控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突出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责令拆除或关闭,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辖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电力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县(市)、喀管委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未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隐瞒案包庇从容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成立各县(市)、喀管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并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络人信息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环境保护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9月30日前)。各县(市)、喀管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完成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问题,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全面解决“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推进2014年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三)抽查阶段(10月20日前)。各县(市)、喀管委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喀管委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信息公开和总结阶段(11月)。2014年11月1日前,各各县(市)、喀管委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环境保护局)。
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贾尔恒,联系电话:2129925。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办公室。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4年8月18日印发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