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阿行办发〔2015〕65号
颁布日期:2015-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6日

阿勒泰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阿勒泰地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统一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和地区确定的年度重点民生工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民生工程遵循“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原则。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医疗、饮水安全等民生问题。

第四条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一)地区下达年度民生工程征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地区、县(市、景区)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与自治区相关厅局充分对接提出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计划,由地区部门审核完善后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地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重点民生工程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征求意见,并反馈至各县(市)、喀管委、地直有关部门。

(三)各县(市)、喀管委、地直有关部门对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建议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需地区财政安排资金的重点民生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协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与地区财政局会商后,提请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五)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建议计划修改完善后,对照自治区年度重点民生工程,进一步落实涉及地区的重点民生工程资金、建设内容及规模,并结合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地区财政安排资金实施的民生工程,提出地区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建议计划,报地委、行署审定印发。

第五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年度重点民生工程计划确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实施主体,多个责任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实施主体。

第六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项目规定任务。

第七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要求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验收工作的以书面材料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并抄送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

第九条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条资金补助(救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社区)委会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喀管委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要求拨付;非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季报告制度,地区重点民生工程责任部门每季末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拨付进度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并抄送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地区财政局负责民生工程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汇总。

第十二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实施绩效评价制度,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重点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基础管理、宣传报导、资金使用、质量监管、效益评价、问题分析等方面,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于11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并抄送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

第十三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资金来源。

(一)国家、自治区拨付的民生工程资金;

(二)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

(三)地区统筹县(市)财力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

(四)援疆资金;

(五)其他用于民生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按照“分级负担、务求实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政府、社会多元化投资模式。

第十五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落实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六条各县(市)、喀管委要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明确各项重点民生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设备管养与更新、产权确定与移交等事项,加强对地区重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重点民生工程责任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地区重点民生工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各责任部门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方面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各县(市)、喀管委应设立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喀管委、地直责任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地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地区财政、发改、审计、住建等部门对重点民生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于12月初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现场核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及次年安排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民生工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察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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