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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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制定的《阿勒泰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阿勒泰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工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工作,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确保地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3号)和自治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群防群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地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一)地区成立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组长:赵杰(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杨建新(行署副秘书长)
田浩(地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赵国光(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勇(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成员:巴合提·夏米西(地区建设局局长)
唐海基(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阿依恒·阿斯勒汗(地区教育局局长)
巴合提·吐斯别克(地区文化体育局局长)
巴合提别克·额合提巴尔(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朱长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建江(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王小新(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于彩云(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剑南别克·吐汗拜(地区旅游局副局长)
井振义(地区卫生局纪检组长)
产国忠(民航阿勒泰<喀纳斯>机场副总经理)
木拉提·卡开(阿勒泰市政府市长)
邓世洪(布尔津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明贵(哈巴河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戚俊杰(吉木乃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志国(富蕴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苟俊豪(青河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徐雪峰(福海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王勇(兼),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二)各县(市、景区)应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经贸、综治、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构筑“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
(三)地区公安、安监、经贸、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旅游、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构筑“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实施构筑“防火墙”工程,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任务和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一是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各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三是落实设施建设责任。按照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验收细则》;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组织修订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四是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签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责任书》,明确三年建设目标,依托安全生产考核逐年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职责内容和年度考评范畴。
公安部门:建立消防、治安、刑侦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景区)、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进行督导和业务指导;加快推进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进程;分级对消防监督人员、派出所民警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公安派出所要结合新疆公安工作实际,将防范纵火破坏和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维稳和治安防范工作范围。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民政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督促指导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民发〔2003〕157号)和“四个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验收细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安监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县(市、景区)、各部门构筑“防火墙”工作的督促、协调。
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经贸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黄金企业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城市燃气、供热等场所公共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加强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管理;对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工商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审的重要内容;对从事公共娱乐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质检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本系统技术机构实验室等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教育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教发〔2003〕55号)和《新疆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实施意见》(新公消〔2008〕40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校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不得评优评先。
文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文化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对文化、娱乐等场所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新文办函〔2003〕129号),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作为单位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年审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卫生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新卫应急发〔2006〕2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广电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等所属单位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当地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开办消防宣传专栏,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旅游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星级宾馆、饭店等单位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酒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作为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或经公安消防部门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限制其承接各种接待任务。
民航阿勒泰机场: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民航系统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点加强飞行控制区、候机楼、机库、油库等场所的隐患整治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实施步骤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从2010年5月25日至2012年9月30日,按照动员部署、全面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25日至5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建立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召开动员会,逐级签订责任状,对各部门、行业及重点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并督促辖区社会单位、村庄、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1.强力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以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为重点,在社会单位广泛开展以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为基础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大力推行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细则》,分类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0年6月20日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100%实现职业化管理;8月25日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100%经过消防培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三化”建设100%达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改、扩建工程在投入使用前“三化”建设100%达标。2011年8月25日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100%经过消防培训。2012年5月31日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基本达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100%经过消防培训。
2.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生产、经营、住宿)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四个基础”,严格落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验收细则》,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80%的行政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基本达标;2011年,所有乡镇、行政村、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所有行政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100%达标。
3.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任务分工和要求,在巩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部署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工作。同时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媒体公示曝光等工作制度,狠抓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4.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制定并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把消防大队、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需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5.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科普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种社会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和各级党校、公务员队伍培训内容;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推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2012年,阿勒泰地区建成一所自治区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期间,地区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景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在地区行政公署网站设立构筑“防火墙”工程进度专栏,定期对各县(市、景区)重大火灾隐患治理、火灾“四项指标”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等工作进度进行公布。地区每年依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各县(市、景区)、各部门构筑“防火墙”工程按年度进行考核验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10日)
地区对各县(市、景区)、各部门三年构筑“防火墙”工程进行全面考评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的规划性、区域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县(市、景区)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典型。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主力军的作用,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努力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县(市、景区)要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将“四个能力”与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有机结合,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各部门、行业、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内部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全员培训,确保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四)严格考评,落实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目标责任书,逐项细化分解三年的目标任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各县(市、景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地区组织考核验收。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区有关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管委制定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动员部署阶段统计表》(见附件4),请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每年工作情况,请分别于每年8月25日前上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度表》(见附件5),请每季度上报一次;各县(市、景区)每年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农村社区“四个基础”建设达标验收台帐(见附件6)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记录表》(见附件7)存档备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上报。
联系人:黄学斌,杨强
联系电话:2317199,2133116(传真)
附件:1.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制度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细则
3.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验收细则
4.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动员部署阶段统计表
5.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度表
6.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及农村社区达标验收台帐
7.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记录表
附件:1-1
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信息联络沟通制度
一、为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加强各县(市、景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地区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行信息联络沟通制度。
二、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应建立地区、县(市、景区)、乡(镇)三级联络员沟通网络。
三、地区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联络员由地区构筑“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管委联络员名单应及时报地区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各县(市、景区)、各部门应当逐级指定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联络员。
四、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地、本行业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信息;
(二)具体负责本县(市、景区)、本行业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提出改进本县(市、景区)、本行业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主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地区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县(市、景区)、各部门工作进展动态,通报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六、各县(市、景区)及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工作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按地区《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分阶段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及做法,对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地区构筑“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部署阶段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附件:1-2
火灾隐患整治联合执法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火灾隐患整治联合执法。
二、重点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实施联合执法,予以纠正。
三、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由各级公安、消防、文化、住房和城建、工商、旅游、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并按其法定职责和《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
五、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涉及联合执法的重要问题,并根据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单位逾期未执行的,除了强制执行以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附简要案情送达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一)火灾隐患单位已由安监、工商、文化、公安、旅游等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许可(经营)证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收回各自发放的许可(经营)证照。
(二)涉及火灾隐患经营单位没有相关许可证照的,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火灾隐患单位涉及违章、违法建筑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审批的条件。对于存在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星级宾馆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收回其星级匾牌。
(五)公安机关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六)对存在火灾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机关采取行政纪律措施,并责令单位负责人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的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确定一家执法部门处理。
八、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行动。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