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和供热

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建设局二○○九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建设领域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格局。各县(市)要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技术人员,确立和明确供热管理专门机构在实施和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中主体地位及其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成效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保证城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全地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任务确定、目标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技术评审小组,负责所属区域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方案、成套技术和产品选用的技术评审等工作,并对供热计量改造中存在的技术和方案优化等问题提出设计修改意见,为供热计量改造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多元投资机制。

(三)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建筑采暖能耗调查和统计,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量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2009年采暖期前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供热计量热价的制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

(四)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监督管理改造资金,会同建设、发改委等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家奖励资金,并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五)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验收关,对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地区“十一五”期间每年给各县(市)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年终按地区下达目标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原则

(一)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三)坚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效果的原则。

(四)坚持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一步到位”的原则。

(五)改造工作应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及本地热源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措施

(一)从源头把好设计关。新建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计量设计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二)严格热计量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准入机制。凡进入阿勒泰区域内的热计量、温控装置设备产品生产、销售厂家,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科技产品推广证书。同时,向地区建设局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否则不准许使用。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选择的热计量方案,要报请所在县(市)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把好热计量改造项目施工监督管理关。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供热计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和各县(市)供热计量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各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督,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四)把好新建建筑供热计量验收关。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达不到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验收、不得销售,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各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供热计量系统装置工程的,将取消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供热计量技术和产品的资格。

(五)新建建筑竣工验收后第一个采暖期必须由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做好供热计量系统热量统计数据,按月抄表,并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供热计量数据信息平台,分析对比节能效益,服务承诺期满后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和操作。

(六)认真做好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热计量改造后的后续服务工作。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热计量装置在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后,要加强对热计量设备的管理工作,委托或移交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热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调控,要保障热计量装置在采暖期内良好的运行状态,发挥最大效益,真正达到使企业降低能耗、用户节约资金的目的。

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要求

(一)热源、管网及换热站改造技术要求

1、集中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二次管网、建筑热力入口装置必须具有热计量和自动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对热源、管网及换热站进行保温改造。

2、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及户内热计量装置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热力入口及户内热计量装置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成本。

3、新建供热系统换热站必须设计、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装置,确保供热系统节能,积极采用变频技术,管道保温技术。

(二)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内热计量要求

1、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要100%达到节能50%的标准,供热计量装置一次安装到位,不得再欠新帐。

2、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室内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按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达到按热计量收费要求。

3、政府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三)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求

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改造,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地区下达改造任务后,由各县(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根据既有建筑现有采暖系统形式,实施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技术改造,原采暖系统不宜做过大改动。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改造要从供热企业、建设单位、热用户三方面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同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与既有建筑外围护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统筹考虑,综合设计,配套施工,统一验收。应选择适合既有建筑推广应用,简单、经济、施工方便的改造方案,尽可能避免给热用户带来过多麻烦,影响供热效果,给供热计量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五、加快供热价格改革步伐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和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实施供热计量过程中,涉及供热收费价格的改革,在供热价格改革的过渡时期,实施按面积收费价格和按用热量收费价格并存的供热价格。实施供热计量,就必须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两部制热价是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推进非常重要的政策支撑,有利于供热企业和用户之间达到利益平衡。尚未制定两部制热价和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城市,必须在2009年采暖期内制定两部制计量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城市,对符合供热计量的用户,要按照两部制热价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六、加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宣传

各县(市)要积极通过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节能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和自己得实惠的途径,营造全社会都关注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的良好氛围,增强群众积极参与支持节能改造工作的热情,更好的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同时,也需要供热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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