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地区“名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地区“名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地区“名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地区“名医工程”实施方案

地区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提高全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加强本地高水平医务工作者的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地区范围内评选“名医”,实施“名医工程”,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范围及内容

在全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中,开展地方名医(优秀专家)、学科带头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

二、名医评选名额

(一)地方名医(优秀专家,含中医、民族医)29人,其中地区级医疗机构12人,县级医疗机构17人;

(二)学科带头人(含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专业和中医、民族医)51人,其中地区级20人、县级31人;

(三)十佳医生50人,其中地区10人、县(市)20人、乡(镇)20人;

(四)十佳护士50人,其中地区10人、县(市)20人、乡(镇)20人;

(五)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20人;

(六)优秀乡村医生70人,每个县(市)10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区成立“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地方名医等荣誉称号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自下而上推荐,严格按照条件评选。“名医”评选办法由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推荐、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

(二)实行动态管理。地方名医(优秀专家)、学科带头人每3年评选一次;十佳医生、十佳护士、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优秀乡村医生每2年评选一次。对以上荣誉称号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项荣誉称号采取年度考核制度,由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荣誉称号自动延续;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荣誉称号自动解除,不得参与下一届评选。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度增减荣誉称号名额。获得荣誉称号后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或调离本地区的,荣誉称号自动解除。空出的名额由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办法,在当年组织增补。

(三)评选结果的应用。对获得地方名医等荣誉称号的医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列支,在地区卫生局列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获得地方名医等荣誉称号的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四、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本方案由地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地区“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叶尔江·卡孜木(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赵良波(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治华(地区卫生局党组书记)

拜山别克·托合道别克(地区卫生局局长)

姚佩成(地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张明涛(地区人民医院院长)

阿尔根别克·艾尼瓦尔(地区哈萨克医医院党组书记)

木斯林·苏克尔拜(地区哈萨克医医院院长)

库丽娜孜·胡马尔汗(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组书记)

叶英(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陈军(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石光云(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振立(地区人事局副局长)

井振义(地区卫生局纪检组长)

曹文江(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哈森别克·马力克(地区妇幼保健院党组书记)

肖俊峰(地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卫生局,负责地区地方名医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治华(兼),副主任:曹文江(兼),工作人员从地区卫生局相关科室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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