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2]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

2012年12月17日

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行署设立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五条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地区科技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经地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批准,建立专家库。根据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筛选确定评审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六条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和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

第七条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授予在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八条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和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每4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特等奖1名、突出贡献奖2名。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申报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为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审或鉴定通过的成果。

第十条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成果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区行署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地区行署认定的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对申报地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提出推荐意见、奖励等级和奖励对象,向地区科学技术局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地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科技成果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经行署研究后,通过电视、报纸及网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15日。对地区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无异议的,由地区科学技术局复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四条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和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由行署专员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地区行署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和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纳入地区财政预算,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奖金总额10万元,地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总额10万元,其单项奖奖金为5万元。地区科技进步特等奖和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由地区财政拨付。地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奖励经费纳入地区财政预算,其中: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具体奖金额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地区科学技术局对获得地区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地区科学技术局报请地区行署批准,立即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地区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县(市)级科技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送地区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区科学技术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发〔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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