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㈠承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级别范围内的工程设计。

㈡承担资质级别范围内的建制镇(乡、场)及以下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设4个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建筑规划设计院的资质申请、注册及营业登记、变更和证书年检工作;负责职工个人注册及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㈡总工办。

负责组织执行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技术管理细则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标准,实现设计意图;负责组织审核设计文件,核对工程数量,及时解答施工图纸中的疑问;指导、检查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

㈢建筑室。

负责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负责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负责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通及电气设计。

㈣规划室。

负责建制镇(乡、场)及以下总体规划和修订、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筑工程的概预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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