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州人民政府2009年制发文件及2000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日期:2010-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自治州人民政府2009年制发文件及2000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和自治州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博州治工发〔2010〕2号)有关要求,现就对自治州人民政府2009年制发的部分文件以及2000年以来制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㈠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和方案、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经济类文件(见附件1)。

㈡2000年至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二、清理任务

㈠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属于本机关组织实施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保留、修订、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建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⒈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⒉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⒊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⒋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⒌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⒍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⒎依据缺失;

⒏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㈡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冲突、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内容将列入自治州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㈡认真提出清理意见。

⒈州政府法制办对2009年州人民政府制发的各类领导小组、实施意见和方案、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经济类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建议,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研究,针对本单位涉及的文件提出保留、修订、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在《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发文件清理意见表》中(附件1)。

⒉各部门、各单位对2000年至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涉及的文件认真研究,提出保留、修订、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在《2000年至2009年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中(附件2)。

⒊各单位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清理意见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含电子版)。

联系人:刘芬桃岳凤霞

联系电话:23185442318279

附件:⒈2009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发文件清理意见表

2.2000年至2009年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

清理意见表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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