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1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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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昌吉州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充分发挥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效益,进一步加强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前期、建设、资金、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农民自筹资金建设或以农民自筹资金为主并申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设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立项投资建设的各类农业高效节水项目,执行各自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实施方案应由各县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根据项目区实际,依据高效节水工程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科学合理编制。
第四条农民自筹节水单项工程实施方案由各县市水利局、园区农业发展局组织,邀请相关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各县市水利局、园区农业发展局审查批准方可实施。经审批后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变更相关建设内容应上报原审批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建设资金,一般由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乡镇村及受益区农民自筹资金等构成。
第六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一次性无偿投入,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第七条受益区农民自筹资金按照村民自愿、共同受益、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收取,收取资金应于五日内存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并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按农经管理程序进行拨付。农民自筹资金中要按工程总造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一年后再行拨付。
第八条各级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自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条节水资金管理出现资金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建设期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一)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法人为专业合作社、用水者协会、村组等。建设法人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参与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检查验收。
(二)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全部纳入招标投标范围。招标的组织形式可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方案须经县市水利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投标。工程施工单位要有节水工程施工资质或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应采用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并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三)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建设要选派村民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应逐步实行建设监理制。
(四)农民自筹节水工程要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要严格以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工程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准备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向县市水利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县市农民自筹节水工程统一进行终验。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所采用的设备、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建设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效益指标、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2)农业高效节水工程验收卡(见附件2);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要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单位可在拟建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把工程的建设单位、地点、内容、进度、资金、管理等内容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予以纠正。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民自筹节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工作。要积极推广“专业合作社+专管人员管理模式”、“农民用水者协会+专管人员管理模式”、“村组+专管人员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农民自筹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工程原则上交由专业合作社、用水者协会、村组负责管理,要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理制度科学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水利局商乌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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