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进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推进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0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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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推进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48号
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万平方米的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推进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建设、财政、发改部门要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方政府为主体,有效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地区“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以机关单位住宅楼、办公楼为主的原则,工作中先试点、后铺开;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三)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和田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万平方米,其中:和田市40500平方米(含地区地直机关既有居住建筑,已完成建筑外围护改造5148㎡),墨玉县5000平方米,和田县4500平方米,通过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改造,节约500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
(一)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建立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础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这项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于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单位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四)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地区建设、财政、发改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任务的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并委托具备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五)通过对和田市、和田县和墨玉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节能改造工作。各有关县市、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热计量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扎实做好价格测算基础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收集整理成本数据,为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要抽调专门人员,抓紧调查研究和成本测算,尽早制定按热计量收费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城镇供热价格的制定要严格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程序报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热计量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热价的管理,积极完成热计量价格改革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按自治区财政厅要求:自治区财政补助50%,地方财政配套30%,个人出资20%(按产权所属)。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为了便于全疆的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项目积极开展,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认真作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把原来的“以奖代补”的改造资金调整为改造前的预拨,和田地区预拨标准为45元/㎡,根据项目完成时间乘以0.8~1.2的系数。资金缺口部分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创新资金投入,落实改造费用。
(三)完善组织体系。为加强对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和田地区城镇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少云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陈克宁行署副秘书长
侯新泉地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杨建超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杨渝新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曾强地区财政副局长
张献忠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迪力夏提·艾拜都拉地区建设局副局长
邹杰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迪力夏提•艾拜都拉同志兼任。
各有关县市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统计表由地区建设局提供。
联系人:苏猛
联系电话:2520513132398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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