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明电(2013)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行署《关于认真吸取和田市“4.12”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行办发明电〔2013〕51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我地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和田行署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和田地区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和田市“4.12”火灾、湖北省襄阳市“4.1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地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行署决定从5月2日至31日,在全地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坚决消除一批危及公共安全及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一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全面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维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组织消防、安监、工商、文体、卫生等部门对集住宿、购物、餐饮、娱乐、影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建筑,底部设公共场所、上部设人员住宿的综合建筑,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综合楼以及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等建筑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全部覆盖不漏一家。

(二)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防火分隔不到位、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确保不留死角。

(三)组织消防部门对前期检查合格已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核查一遍,及时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并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四)组织消防、安监、住建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全部排查一遍,主要查看施工工地是否有施工许可、建筑外保温材料是否送检且是否达到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等。

(五)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可燃物较多的商场、市场以及与之毗邻的建筑、生产加工作坊、棚户区、出租屋、“三合一”等场所区域,以及易引发火灾的单位场所,全部排查整治一遍,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教育、消防等部门对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全部排查一遍,重点查看学生宿舍楼用火、用电以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情况。

(七)组织消防、住建等部门对辖区所有高层建筑普查一遍,主要查看是否办理消防许可手续、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和田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安排专人负责艾提卡大巴扎和国际大巴扎重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工作。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底数必须清楚、执法必须严格、隐患必须整改、责任必须落实、领导必须有力”的要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一)公共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依法予以查封;采用聚氨酯等易燃有毒材料进行装修、吊顶以及墙面、疏散通道违规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的,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二)公共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从严查处;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对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封。

(四)已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经排查发现消防行政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改正;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封或关停。

(五)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六)社会单位电气线路穿管保护不到位、存在超负荷运行等火灾隐患的,严格依法查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七)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并违规留宿人员的,一律立即予以清理。

(八)依法应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建筑工程未经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或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查抽查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日至5月8日)。各县市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将综合性建筑(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排查整改阶段(5月9日至5月29日)。各县市要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部门联合”、“多警联勤”、基层派出所和“网格”力量参与等举措,对辖区综合性建筑(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30日至5月31日)。各县市要对本县市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严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切实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各县市要对本县市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按照“什么隐患突出就整治什么隐患、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工作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县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各警种的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效率。

(二)网格排查,督促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各县市要依托城镇网格化巡逻防控工作平台,组织乡镇(街办)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居(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对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切实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组织召开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会、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形式,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查,加强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和宣传培训,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三)强化责任,严查彻改各类火灾隐患。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敢于“碰硬”、敢于较真,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合力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消防违法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确保检查整改到位。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规范执法,在严格把握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引导工作,避免因消防监督执法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地区将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人员以明察暗访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问效,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凡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专项整治浓厚氛围。各县市要立足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断创新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和覆盖面,大力开展大众化、信息化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公众规避火灾风险,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场所,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动态,编发工作简报,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举措等信息,要及时上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及公安消防支队,并于6月1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邵帅联系电话:1801696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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