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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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和田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12日
和田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和田地区考入大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按期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2〕2号)精神,地区决定实施“昆仑栋梁工程”。现结合和田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昆仑栋梁工程”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造就一批热爱祖国、奉献家乡的人才队伍为目标,做到应助尽助,杜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因贫辍学、离学,保障广大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不重不漏”的原则,有效整合和合理分配各部门及社会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类助学活动。
第四条成立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团委,负责管理和协调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各县市相应成立“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该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核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地区教育、民政、扶贫、广电、财政、审计、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昆仑栋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经费来源
第五条资助对象。经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高校录取的和田籍学生(含和田籍内高班考生),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享受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因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突发性灾害等,造成家庭阶段性生活困难,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经济困难农牧民、城镇居民家庭子女。
第六条自愿放弃资助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之内。
第七条民政、扶贫、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专项助学,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资助条件予以确认,并优先考虑第五条规定的资助对象。
第八条资助标准。
1、以高校年度学费收缴通知单规定的具体数额为标准;
2、对当年高考的全地区文、理科状元,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九条经费来源:
1、地、县市财政专项拨款;
2、对口支援省市助学款;
3、有关部门专项助学款;
4、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从社会上募集的助学款;
5、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第三章资助程序
第十条申请。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资助对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从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取贫困大学生资助审批表(一式3份)。
第十一条审查。申请人持本人书面申请和大学生资助审批表,到本人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费收缴通知单、城乡低保证或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突发性灾害等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查通过后,报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公示。经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审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三条确认。公示后如无异议,即形成最终确定的拟受助学生名单,纳入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大学生资助库,并报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发放。
1、民政、扶贫、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专项助学款,经报地、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分别由各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通过专项助学款支付资助对象所申请的学费款项,但不得超出第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各专项助学款发放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县市“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本县市财政解决。
2、当年高考的全地区文、理科状元资助资金,由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地区财政解决。
第四章助学金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市、各发放单位要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助学金,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若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弄虚作假行为,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被查实的;
2、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贫困救助对象的;
3、受助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或处分的;
4、受助学生学习成绩差、多门补考、改进不大的,或留级、休假、退学的;
5、受助学生思想滑坡、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地区“昆仑栋梁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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