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10〕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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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政阅〔2010〕106号
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一○年八月四日)
2010年8月4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刘晏良,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闫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我区自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以来,已有191万多户农牧民住上了抗震新居,对保障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族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衷心拥护。但由于当时财力有限,这些住房功能尚不够完善、一些配套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健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着眼于群众第一、民生优先的原则,提出把“富民安居”工程和“富民兴牧”工程作为全面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两大重点民生工程,作为解决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最紧迫、最现实问题的优先工程,并在和田召开了“富民安居”工程建设现场会。富民安居,安居是基础,为进一步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各族群众住上更加安全舒适的抗震新居,会议确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富民安居”和“抗震安居”工程的衔接工作。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更名为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富民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新一轮建设中,要将原“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一并纳入自治区“富民安居”工程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不断改善农牧区各族群众的住房条件,使各族群众普遍得到实惠。
二、整合项目资金。今后凡是自治区用于农村建房的各类资金一律捆绑使用,把能够整合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合力,用于“富民安居”工程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富民安居”工程按照户均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要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资金由对口援疆省市支援和农民自筹。困难地区农民自筹资金使用银行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两年贴息。
四、坚持规划先行。要坚持“高水平、高起点、高效益”,抓紧制定“富民安居”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富民安居”中“安居”规划由建设厅负责制定,要尽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自治区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筹集意见,并及时安排资金。
五、扎实做好今年的工作。为充分发挥“富民安居”工程的示范效应,要抓紧做好今年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提出今年的建设任务,会同各地、州、市协调对口援建省市,提出补助资金安排落实意见。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及时落实。
六、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有所侧重”的原则,2011年至2013年,用3年时间集中力量完成70万户最困难农牧民新建安居房工作,有条件的地县,利用对口援疆资金支持,可以开展改造性住房工作;2014年至2018年,用5年时间完成对面积不达标、功能不完善的“抗震安居”房的改造工作。
七、妥善解决好“抗震安居”房有关问题。对原“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每户建设面积达不到80平方米或政府补助标准不到1万元的,要通过改造和补差,使其住房面积达到80平方米、政府补助资金达到1万元。
八、对2010年提高农村安居工程补助标准新增的6.831亿元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要尽快下拨。
参加会议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建新,自治区抗震安居办张国文,财政厅王彦楼、郑勇、李晓斌,发改委姚延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王宗岳、张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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