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10 [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0]373号)要求,为确保完成地区今年11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地区经贸委制定了《喀什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喀什地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量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278号)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补贴商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新经信环资[2010]37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任务
自治区下达喀什地区2010年度11万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别是紧凑型节能灯10万只、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1万只和高压钠灯(数量无具体要求)。任务分解为:
序号
名称
数量(紧凑型节能灯10万只,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1万只)
1
地直单位
9000
2
喀什市
10000
3
疏勒县
9500
4
疏附县
6000
5
英吉莎县
4000
6
泽普县
9500
7
莎车县
10000
8
叶城县
10000
9
巴楚县
10000
10
麦盖提县
9500
11
岳普湖县
9500
12
伽师县
9500
13
塔县
3500
14
合计
110000
备注:1、居民用户原则上每户购买数量不超过30只
2、两种类型的节能灯均不分规格型号,根据上报的品种、规格型号及
数量再做调剂
3、高压钠灯不计入任务量,可自由订购。
二、推广范围
推广范围为全地区所有城乡居民、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
三、推广企业及质量要求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通过联合招标确定的推广企业分别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执行补贴的相关标准要求,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本体上统一印制“财政补贴、绿照工程”标识,紧凑型节能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2年,三基色直管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高压钠灯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1年,企业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附件3,联系方式见附件4。
四、补贴方式及标准
本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方式为:中央财政在高效照明产品生产厂家中标价的基础上给予补贴,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按补贴后的价格购买。财政补贴标准为:大宗用户购买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购买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推广任务和重点领域,采取座谈、会议等方式,组织中标企业和用户衔接,确定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建立服务联系。
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职责。要加强推广工作的核查和监管,严格把关,防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杜绝弄虚作假,倒买倒卖节能灯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类标示有“政府补贴、绿色照明工程”的节能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销售,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大宗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城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节能灯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将产品推广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以及先进典型等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区经贸委。力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任务,为今后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本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将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请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见附件1、附件2)的统计工作,于2010年8月6日前报送至地区经贸委,以便联系协调中标企业签订具体合同,尽快安排供货、安装和调试。联系人:高红联系电话:0998—28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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