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 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 104号
颁布日期:2009-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望结合我区城乡建设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情况,严格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安全工程”。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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