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 10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地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现场会精神,加快实施喀什地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全地区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确保火灾形势的全面稳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作为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稳定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100%达标,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二、落实责任,多措并举,全力推动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
各县市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现场会等形式,迅速部署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措施,迅速推开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一要全面动员部署。立即研究制定"三化"建设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将标准化管理作为全年防火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天山霹雳"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分行业、分类别、分步骤地督促指导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二要全面推进。各县市要详细制定阶段性的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切实将"三化"建设分解到每个监督员、每个单位,明确工作标准,规定完成期限,确保顺利完成任务。三要推广典型经验。各县市要大力推广应用"火盾消防安全管理系统"、防火卷帘低温熔断装置、消防水池和高位水箱低水位报警装置以及水灭火系统压力显示、超压保护和低压报警装置等新技术、新措施,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单位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督导,攻坚克难,确保"三化"建设取得实效
今年是全地区防火监督工作任务异常艰巨的一年,国庆60周年庆典在即,新《消防法》宣贯、“天山霹雳"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率居高不下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此,各县市要立足本地实际,组织得力人员组成"三化"建设督导服务队,强化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届时,地区将结合"天山霹雳"专项行动及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将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8个小时,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宜小于30㎡。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应落实标识化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可靠的限位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定期检查、年度检测,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电子巡更系统的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对设施直观属性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主要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合格的,应由检测单位在报警控制器上贴附检测合格标签。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如消防安全工作需要时,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表,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和更换。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洁、除锈、注润滑剂;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标定。
第十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应存放单位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档案资料。基本情况包括: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
4.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7.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资料均应存放于消防控制室。各类记录、表格要制成标准A4纸规格,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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