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州直援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州直援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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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克政办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州直援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州直援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22日
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州直援建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州直援建项目(以下简称“州直项目”)得到科学、及时、规范、有序的实施,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援藏援疆发〔2011〕1号)、新疆自治区援疆办《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口援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援疆办〔2013〕12号)、《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援建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克州州直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州直项目,是指经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由州统筹资金或预留资金安排,在州本级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州直项目主要采用“合作共建”形式,由援受双方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共同承担建设及管理责任。需要采用“交钥匙”或“交支票”的形式,由支援方和受援方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条州直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确保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到项目管理程序合法、过程受控,项目资金有效投放、运行安全。
第四条州直项目实行克州纪委和江苏前指纪委联合对工程全过程监督检查和“一员三公示”制度,支援方和受援方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办法按州纪委与江苏前指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江苏前指”)会同受援方共同开展州直项目的计划编报和建设监管工作,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受援方共同组织审核州直项目计划和建设内容,对符合中央及自治区援助方向的项目,经援建项目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审批;
(二)审核、拨付州直援建项目资金,对援建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与受援方共同组建项目法人,共同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加强“合作共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以及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定期向克州党委、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州直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第六条受援方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江苏前指编报年度援建项目计划;
(二)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三)负责州直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外部施工环境的协调和现场施工有关手续的办理;
(四)负责州直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优质、安全、廉洁建设。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计划管理
(一)经批准的援疆综合规划是制定州直项目年度计划的依据,原则上不安排规划外项目。对确需安排的规划外项目,由援受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江苏前指报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批准;
(二)州直援建项目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应优先保障收尾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受援方提出调整方案,经支援方同意后报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审核。
第八条项目审批与程序办理
依据《江苏省对口援建项目审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克政阅〔2011〕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由受援方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土地、环评、规划、施工图审查、消防、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征地拆迁等相关前期手续。
受援方根据《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援建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1〕3号)的规定,经援建项目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受援方担任项目法人正职,支援方担任项目法人副职。
第九条勘察设计管理
(一)州直项目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作;
(二)项目立项后,由受援方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工作,支援方参与审查论证。重大项目的方案论证工作,可邀请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予以技术支持;
(三)州直项目须优化设计,体现当地和江苏特色,项目设计方案需由援受双方共同审核认可;
(四)施工图专项审查,原则上由受援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施工许可
由受援方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援建项目建设管理基本制度
(一)州直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制度;
(二)对实行“交钥匙”方式的州直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
(三)支援方与受援方共同对州直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管理,确保州直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支援方和受援方应加强对援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所有州直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单位;
(二)州直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投标工作,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开标评标办法、合同文本等重要文件应征求支援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援受双方共同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州直项目严格禁止挂靠、借用资质和转包行为,一经发现,支援方与受援方协商后停止拨付援疆资金。
第十三条调概及变更管理
(一)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禁止擅自变更援建项目用途和建设规模;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受援方提出调整方案,经支援方审核后,根据《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履行批准手续;
(三)设计变更应由受援方和支援方共同协商,按规定履行签证和变更程序,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除工程正常需要的变更外,由于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增加的投资,由提出变更方筹措。
第十四条援疆资金申请拨付
州直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和项目代建等前期工作资金,项目法人可在签订合同后,将委托合同报江苏前指,并按照工作进度提出资金申请。
州直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可以向江苏前指提出首次工程资金拨付申请,并将工程前期工作有关材料报江苏前指备案。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按《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援建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11〕24号)相关规定办理。
州直项目首次申请资金需提供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
5、建设用地许可证;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用地项目)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8、项目施工图审查文件;
9、招投标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最高限价文件、中标通知书;
10、消防审查文件;
11、质量监督手续;
12、施工许可证;
1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州直项目接受受援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
项目竣工决算前应按规定由支援方或受援方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交(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受援方负责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支援方参加。
第十八条项目移交
项目交(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受援方会同支援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州直层面开展的物资采购、交流交往、干部人才引进、培养、师资培训、编制规划、产业合作、产业推介、科技服务、定向资金补助等其他项目,由支援方和受援方根据“合作共建”的方式,参照本办法共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对援疆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江苏前指会同克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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