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15〕6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克政办发〔2015〕60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克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8月5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克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实地调查各县(市)农村供水总站收支、水厂运行、供水用水等情况,针对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主体责任和职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县(市)、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县(市)长是总负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人饮安全供给第一主体单位,乡(镇)长是主体责任人,确保正常供水;各村供水协会是供水直接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村供水协会负责水表安装、水费的收取、用水监督等工作;
(二)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细则”试点及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四)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六)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七)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八)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一)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
1、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各县(市)水利局或改水办管理,按照“供水站+协会”的两级运行管理模式实施管理;
农村供水站负责管理水源、水质安全设施、主管道管网维护维修、水质、水量、用水管理、按总水表收取水费等工作;乡镇、村用水户协会(村委会领导和农民)负责管理支表、户表和支管道管网维护维修、水量、用水管理、按支水表收取水费等工作。村用水户协会按季度收水费,收费上交县(市)农村供水总站,农村供水总站按收费的15%-20%返还村用水户协会,以保证协会的管理费和维护费。
2、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协会管理;由县(市)农村供水总站委托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村(队)或者用水户协会(村委会领导和农民)负责管理支表、户表和支管道管网维护维修、水量、用水管理、按支水表收取水费等工作。村用水户协会按季度收水费,收费上交乡镇水管站,水管站收按取水费的25%-30%返回村用水户协会,以保障负责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维护费用。
3、各县(市)要制定工程管护责任,健全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特别要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工程管理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水费收取
1、水表是供水计量和征收水费的依据,用户应装设水表后方给供水。对居住分散未安装水表用户,设公共给水栓,用户耗水总量按人均摊费,水费标准暂定为1元/立方米。
2、供水区安装总表,并按总表读数计量收费,管网的渗漏损失以总表和分表的差额为准,供水总站承担50%的渗漏损失,剩余50%由村民用水协会分摊水费。
3、对未安装总表,只安装用户表的供水区,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畜饮水日用水标准(人均月用水量1.8立方米,牲畜按标准头月均用水量0.3立方米)采取人表结合收费办法,即每月不足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收费,人均月用水量多于1.8立方米的,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
4、因水表失灵致使水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时,非人为原因,按前三个月供水量平均值收取月水费。由用户造成水表、管道损坏,无法计量水量时,应责成用户尽快修复,并采取当月用水量按最高月用水量计费,修复后次月仍按计量收费。长期不修复者,水费逐月加倍收取。用户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停水手续。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公益性工程。供水总站属公益性岗位,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由县(市)财政承担。
(四)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日定员6-10人,供水量200-1000立方米/日定员3-6人;供水量小于200立方米/日定员2人。负责人由县(市)水利局在村镇招聘,并定期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五)安装和改装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协会或供水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人员统一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拆装供水设施。
1、供水管理单位为用户有偿提供材料和水表,并负责水表安装和工程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经批准在供水主、支管线上新装或增设用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增容费,均按月用水量150-300元/立方米,一次性交纳。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调整方案,听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意见,报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七)逐步提高水价、保证农村供水总站良性运行。各县(市)供水成本测算后报县(市)水利局、物价局审批,最低水价必须达到供水成本价50%以上,水价一次定价,三年一调,逐步到位。
(八)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1.8立方米/人·月)、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改变供水用途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按以正常水价10倍收费(10元/立方米)。
(九)用水户应当定期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缴纳水费。拒缴水费及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以采取减量供水及停止供水等限制措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五保户或者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提出申请,经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批准后,再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用户自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并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十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实行管理事务公开,每季度应向用水户公示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量、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信息,接受用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十三)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十四)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十五)农村供水总站水厂管理。供水单位应具有供水系统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输配水管网图,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系统巡视检查,根据整个供水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预测判断,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十六)水厂储水区、储水建筑物和设备,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储水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水厂储水区。
(十七)仪器仪表管理。仪器仪表应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发现计量不准时应立即送检或更换。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工程维护费定额到位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为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水价实行政府补贴。同级财政要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农村饮水安全运行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维修所用的材料费用。
(二)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务管理,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和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加倍收费。
(四)供水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可直接向用户按规定计收水费,不得加价。水费收入要设专帐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单位或各村管水员的工资、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养护维修费用不得低于收费的30%),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供水单位、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共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五)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加强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一)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养鸭鹅、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2、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取水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2、在取水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取水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水质检验
1、供水单位应按照《各县(市)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监测点布置规划》,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2、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
3、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
4、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五、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奖惩工作机制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运行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运行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每年每县(市)评定10%的管水先进单位或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500-1000元)。
(二)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2、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3、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的。
4、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故意损坏计量设施,致使水表计量不准的。
5、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
6、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
(三)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未能按计划将水费足额征收到位、贪污挪用水费、开具假发票、假收据等,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者。
六、加强工作支持,提升运行服务水平
各县(市)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厂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应执行农业灌排电价,实行单独计费,免收电力设备增容费,并免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厂营业税;各县(市)应将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费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县(市)疾控中心应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化验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免费提供改水防病工程所需地质资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需跨道路、街道时,交通、住建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要求启动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乡村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运行管理示范点方案
附件1
乡村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运行管理示范点方案
为改变克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厂运行管理状况,克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示范点工作,结合实际,共选择以下4个示范点:阿图什市阿扎克乡提坚村、上阿图什镇迪汗拉村,阿克陶县加马铁列克乡1村、阿克陶县喀热克其克乡1村,乌恰县波斯但铁列克乡喀勒塔东村,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哈拉奇村,共47小队、用水户3214户、总人口1.4526万人。
一、阿图什市示范点基本情况
1、阿扎克乡提坚村12小队,有700户、3800人,供水工程管道总长度17.5公里(其中主管道4.2公里、支管道13.3公里),总水表1个、支水表17个、水表井18座、入户水表700户(300户水表可正常运行、400户没有达到国家标准,需更换水表)。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2人,每人每月人员工资1200元。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8.3万元,实际收入4.42万元、管理人员年工资2.8万元,给村委会返还1.62万元。
资金缺口:入户安装水表和水表井。水表56元×400个=22400元,水表井270元×400个=108000元,闸阀5.5元×400个=2200元,入户管道3.65元×6000米=21900元,入户登记卡6.5元×700个=4550元,供水铭牌5元×700个=3500元,合计16.26万元。
2、上阿图什镇迪汗拉村14小队,有973户、3285人。供水工程总管道21.5公里(其中主管道3公里、支管道18.5公里),总水表1个、支水表13个、水表井13座、入户水表973个(于2002年安装,需要全部更换)。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2人,每月人员工资1200元/人。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7.1万元,实际年收入4.52万元,管理人员年工资2.8万元,给村委会返还1.72万元。
资金缺口:入户安装水表,水表井。水表56元×973个=54488元,水表井和安装270元×973个=262710元,闸阀5.5元×973个=5351.5元,入户登记卡6.5元×973个=6324.5元,供水铭牌5元×973个=4865元,合计333739元。
总计49.63万元。
二、阿克陶县示范点基本情况
1、阿克陶县加马铁列克乡1村,辖8个村民小队、473户、2198人。供水工程主管道5公里,支管道21公里,入户管道22公里,实际日供水量960立方米,受益人口为1624人,已经安装水表入户的353户。目前该工程的主、支管道没有安装总水表,新建房屋120户没有安装入户水表。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2人,每月人员工资1200元/人。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4.8万元,实际年收入2.88万元。
资金缺口:主管道安装Ф100水表(包括配件)490元×1个=490元,闸阀82元×2个=164元,主管道水表井和安装760元×1个=760元,合计1414元。支管道ФD80水表(包括配件)420元×8个=3360元,闸阀35元×16个=560元,支管道水表井和安装590元×8个=4720元,合计8640元。入户安装水表、水表井、水龙头和入户管道;入户水表65元×120个=7800元,水表井和安装390元×40个=15600元,水龙头27元×120个=3240元,闸阀6.5元×120个=780元,入户管道7200米×3.65元=26280元。入户登记卡6.5元×473个=3075元,合计56775元。
总计6.68万元。
2、阿克陶县喀热克其克乡1村,辖3个村民小队、222户、1093人。供水工程主管道5公里,支管道21公里,入户管道22公里,实际日供水量960立方米,受益人口为745人,152户已经安装入户水表。目前该工程的主、支管道没有安装总水表。新建房屋70户没有安装入户水表。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1人,每月人员工资1200元/人。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2.39万元,实际年收入1.44万元。
资金缺口:主管道安装Ф80水表(包括配件)420元×1个=420元,闸阀35元×1个=35元,主管道水表井和安装760元×1个=760元,合计1215元。支管道ФD63水表(包括配件)360元×2个=720元,闸阀25元×2个=50元,支管道水表井和安装590元×2个=1180元,合计1950元。入户安装水表、水表井、水龙头和入户管道;入户水表65元×70个=4550元,水表井和安装390元×35个=13650元,水龙头27元×70个=1890元,闸阀6.5元×70个=455元,入户管道4900米×3.65元=17885元。入户登记卡6.5元×222个=1443元,合计39873元。
总计4.3万元。
三、乌恰县示范点基本情况
波斯但铁列克乡喀勒塔东村,辖5个村民小队、306户、总人口1064人。供水工程主管道4.5公里,支管道7公里,入户管道4.35公里,实际日供水量63.84立方米,受益人口为1064人,已经安装水表入户的290户,目前该工程的主、支管道没有安装总水表,16户没有安装水表入户。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1人,每月人员工资1200元/人。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2.29万元,实际年收入1.44万元。
资金缺口:主管道安装Ф80水表(包括配件)320元×1个=320元,闸阀105元×2个=210元,主管道水表井和安装450元×1个=450元。合计980元。
支管道ФD40水表(包括配件)143元×5个=715元,闸阀27元×10个=270元,支管道水表井和安装380元×5个=1900元。合计2885元。
入户安装水表、水表井、水龙头和入户管道;入户水表56元×16个=896元,水表井和安装270元×306个=82620元,水龙头12元×16个=192元,闸阀5.5元×306个=1683元,入户管道650米×3.65元=2373元。入户登记卡6.5元×306个=1989元,合计89753元。
总计9.36万元。
四、阿合奇县示范点基本情况
哈拉奇乡哈拉奇村,辖5个村民小组、540户、3086人。供水工程主管道8.6公里,支管道4.8公里,入户管道5公里,实际日供水量185立方米,受益人口为3086人,250户已经安装水表入户。目前该工程的主管道,支管道没有安装总水表。290户没有安装水表入户。
水厂运行情况:水厂工作人员3人,每月每人工资800元。水价1元/立方米,计划年收入6.76万元,实际年收入2.85万元。
资金缺口:主管道安装Ф160水表(包括配件)580元×1个=580元,闸阀670元×2个=1340元,主管道水表井和安装450元×1个=450元。合计2370元。
支管道ФD80水表(包括配件)320元×5个=1600元,闸阀105元×10个=1050元,支管道水表井和安装380元×5个=1900元。合计4550元。
入户安装水表、水表井、水龙头和入户管道;入户水表56元×290个=16240元,水表井和安装270元×290个=78300元,水龙头12元×290个=3480元,闸阀5.5元×290个=1595元,入户管道23200米×3.65元=84680元。入户登记卡6.5元×540个=3510元,合计187805元。
总计19.47万元。
全州示范点缺口资金89.5万元,由各县(市)分别承担。
各农村供水总站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各级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
时间安排:6月30日前完成入户管道、水表的安装工作。
7月份开始正式开始计量收费,试点时间6个月,2015年12月30日前进行总结,提交示范点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报告,分析问题,总结经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