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州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克政办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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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州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州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已经克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克州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号)精神,结合克州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指导思想
(一)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扩大国内需求的战略部署,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实施家电下乡,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要求。克州作为第二批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地区,有利于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顺应农村消费升级,完善农村家电流通网络;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扩大农村家电消费,对于保持克州经济平衡增长,满足农牧民消费需求,改善农牧民生活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州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3月6日启动家电下乡工作,3月10日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正式实施。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
由县(市)经贸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在短期内全县(市)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达到100%的乡镇,每个乡(镇)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市)经贸委、财政局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经贸委要印制宣传资料,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各乡(镇)要至少悬挂三条宣传标语,要在三月下旬集中举办一至二次集中销售活动。广播电视局要开办家电下乡专题栏目。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以县(市)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市)经贸委公室登记备案,并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克州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涉农补贴专用存折(一卡通)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部门职责
(一)县(市)经贸委
县(市)经贸委会同县(市)财政局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州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组、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政府或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市)财政、经贸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三)县(市)财政部门
1、县(市)财政局
县(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克州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县(市)财政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本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六、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县(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克州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建议,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应急预案
(一)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县(市)经贸委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乡(镇)和中标销售企业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市)经贸委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县(市)经贸、工商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
八、工作安排
(一)3月6日举行家电下乡工作启动仪式。
(二)3月10日至2013年1月底开展家电下乡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认真摸底,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县(市)经贸委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二)认真学习政策,加强培训动员。县(市)经贸、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公告。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四)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县(市)经贸委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当地农民更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五)加强审核,保障补贴兑现。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加强协调,按时报送信息。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要定期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七)严肃纪律,加强检查监督。州、县(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0908-4230126
联系人:张智敏(13667598753)努尔比亚(1317986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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