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73号
颁布日期:2011-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一年七月七日

塔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主管(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实施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资金安全高效、干部勤政廉洁。

第三条监督检查以政府投资项目(中央扩大内需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地区重点建设项目、辽宁对口援建项目)为重点对象。

第四条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一)坚持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县(市)、主管(监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强化项目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一方面,抓好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抓好对每项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竣工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全面推进项目建设。

(三)坚持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监督检查县(市)、主管(监管)部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项目建设问题多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出现较大问题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实施责任追究。

(四)坚持总结经验与加强指导相结合。既要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又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在地区加强中央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履行主管(监管)职责,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地区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利益甚至索贿受贿等问题;负责对项目主管(监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第八条地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项目、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等违规问题的查处,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第九条地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要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概、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条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负责对中介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严重超概算项目的审计。

第十一条地区建设局负责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负责对建设工程执行节能环保政策、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与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招拍挂、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执行情况、土地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

第十三条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环评审批、执行环评制度、加强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环保工程项目建设与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履行合同、建设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土地使用审批、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征地拆迁、竣工验收和农民工工资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发改、国土、环保、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审批事项的情况。

第十八条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的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并订立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审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投资概算的调整变更及审批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及资金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各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每季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情况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联合监督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以明查为主,暗访为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反馈,严重问题集中反馈,重大责任问题及案件线索视情反馈。

第二十六条联合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拟定实施方案;

(二)成立监督检查组,组织动员培训;

(三)听取情况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四)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

(五)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工作落实情况;

(六)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了解核实情况;

(七)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八)向地区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九)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县(市)、部门下达督办单,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相关人员参与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实行项目报备制度。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到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每季首月20日前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上季度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概算(规模)调整、工程质量、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和地委、行署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地区每半年通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情况,并及时通报地区或上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实行日常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将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

第三十二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自查及地区联合监督检查情况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地区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的风险评估会,对重点项目的实施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被无故拖延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对达到开工条件、无故拖延开工而造成工程建设延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施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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