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专项巡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55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专项巡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新安富领[2011]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新安富领〔2011〕5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

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厅(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州(市)安居富民工程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专项巡查组,分赴13个地州(市)开展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规划编制、施工质量安全、开竣工项目数量和开竣工率,以及建立农户纸质档案和信息系统网上填报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地核查工程信息统计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资金筹措使用情况。督促检查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拨付使用和对口援建资金落实情况;各地州(市)、县市(区)筹措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农牧民自筹建房资金情况;实地核查红砖、水泥、钢材、人工费用等价格上涨情况。

二、巡查范围

各地州(市)所辖县市(区)的70%的乡镇和40%的行政村。

三、巡查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

四、巡查安排

此次巡查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分别带队,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安居富民办及相关处室(单位)抽调,共组成13个巡查组,分片区赴各地州(市)对安居富民工程进行常驻督查。巡查分组名单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巡查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确定1至2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包括县市、乡镇、村组)。

(二)各巡查组要建立详实的工作台账,载明督查工作主要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相应的建议措施,以及现场巡查项目名称、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信息,并按每月两次(每月15日、30日前)的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安居富民办报送督查情况报告。

(三)巡查组所到的地(州市)要主动协助,支持配合督查工作,为巡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督查组人员要坚持严谨务实,恪守廉政准则;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主动与所在地(州市)沟通解决。

(四)对于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以及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并报送自治区安居富民办。凡工作开展情况好、工程项目实施快的,自治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凡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存在问题不解决、违规挪用资金、影响工程整体进度的,要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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