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129号
颁布日期:2010-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塔城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塔城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任务,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及自治区高标准人工饲草料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为加强我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塔城地区实际情况,经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塔城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实施重要性及遵循原则

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指通过围栏建设、补播、改良以及禁牧、休牧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通过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项目草原承包责任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开展草原资源和工程效益的动态监测。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搞好畜牧业技术服务,增加良种畜比率,合理调整畜群结构,充分利用牧民定居暖圈条件,引导农牧民增收,使退牧还草工程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标。

第四条,工程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合理规划禁牧,休牧,轮牧区及饲草料地,依靠科技增加和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人工饲草料地,舍饲圈养的科技含量,普及推广科技实用技术,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凡是有草场纠纷和土地纠纷的地方绝不允许纳入退牧还草项目实施范围。各县(市)要以乡为单位确定禁牧、休牧、轮牧和人工饲草料地区域,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整个项目应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选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职责。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精心组织策划、选择项目地点、落实项目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地区退牧还草领导小组,由地区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草原畜牧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院,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统一编制实施方案。

第六条,各县(市)应严格依据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作业,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严禁项目单位在实施中任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力争做到项目零变更。

第七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程施工,建设单位需变更建设内容,要根据逐级审批程序的原则进行,即:县(市)退牧还草领导小组以报告形式上报地区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再由地区上报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无权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第八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饲草料地建设施工作业设计,要做到图、文、表齐全,科学管理,各项目建设任务要落实到乡、村、户。各县(市)对项目区要进行实地测量,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对每个项目点登记四至经纬,并纳入数据库,以备将来实施卫星遥感监控,防止项目重复建设。

三、落实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地区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对各县(市)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做好项目实施前后效益对比监测。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上下联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地区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善于发现亮点工程,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以便在全区推广。

第十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各县(市)对项目所需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地区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招标程序规范化,工程监理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包,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项目工程决算由地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县(市)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禁牧休牧技术规程》等九个技术规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定期通报,确保项目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第十二条,各县(市)退牧还草工程项目以乡为单位,与牧民签订禁牧、休牧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饲草料地建设应做好产权确认、归属、固定资产登记工作,保证项目区效益长期发挥。

第十三条,各县(市)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抓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并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要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以便地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项目管理部门要依据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391号)要求进行工程资金拨付,项目领导小组应严格把关,防止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现象发生。地区财政、发改委、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各自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各县(市)要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切实发挥人工饲草料地建设效益。同时要抓好人工饲草料地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设施管护

第十六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资金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建设总结和工作报告。参照国家《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自查自验,对验收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并上报地区再次复验,合格后由各县(市)项目领导小组向自治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审验报告。

第十七条,各县(市)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对项目前期资料,执行阶段资料,竣工阶段资料及其他四个阶段进行分装,保证各个阶段资料的时序性、程序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各县(市)要及时足额发放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款,逐户登记造册,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以“一卡通”形式发放饲料粮补助款。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县(市)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把好资金发放审核关,设立举报电话、联系人,保证饲料粮补助资金发放真实有效。通过发放饲料粮补助资金,让广大牧民积极加入到退牧还草工程项目中来,发挥广大牧民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主力军作用。

第十九条,对于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和建设内容,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报工程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停止安排退牧还草建设任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当事人、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可持续畜牧业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项目管护工作。依法加强对项目区围栏等基础实施的管护,保护建设成果。各县(市)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项目管护,以乡或村为单位,实行受益户联户方式,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护办法。县、乡、村、牧户要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切实保护好围栏设施。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定期、不定期深入项目区检查管护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项目管护长效机制,防止项目完工后,设施损坏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加大项目宣传工作力度,力求不同形式、方法,以丰富的内容扩大宣传面,提高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在宣传牌制做上要注重可视性、美观性、实用性。地点应选在交通便利,人流较集中地带。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时,要将工程项目在1:10万地形图上注明编号,施工年度,建设内容及规模,形成工程建设成果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及乡镇名,村名,以备检查验收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人工饲草料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护,大力倡导和鼓励以村为单位,采取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经营模式和节水灌溉等实用技术,加快土地改良,推广精耕细作,确保稳产高产。

六、科学保护和利用草场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地区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定期检查项目受益户草原载畜量,加强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帮助牧民科学利用草场。

第二十四条,各级草原站要加强项目区植被、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等草原基本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畜牧行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验收后,各县(市)要加强对禁牧、休牧草场的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采取划区轮牧等形式科学合理利用草原,禁牧、休牧草原达到解禁标准后才能合理利用,并提前做出解禁草原的利用方案,严禁超载放牧引发草原植被二次破坏。

七、奖罚机制

第二十六条,对每期项目通过自治区验收达到优良工程项目和已验收通过管护优良的单位,地区将给予奖励,并优先申报下年度项目;对于自治区验收较差或地区管护考核较差的县(市)将在全地区通报批评。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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