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塔城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5日
塔城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35号),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低碳城市,是推进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幸福塔城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紧抓好,不断提升地区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机遇期,以绿色建筑发展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地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向低碳、生态、绿色转型;以绿色建筑发展与公益性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旧城更新等惠民实事工程相结合,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1.2014年6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2015年起,所有保障性住房要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到2015年末,新建绿色建筑10万平方米。
3.鼓励巴克图辽塔新区、乌苏南城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并积极申报国家绿色生态城区。
4.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2015年末,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1500户。
5.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57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各县(市)住建和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供应方面的政策,土地划拨和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确保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建立绿色建筑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提高标准执行率,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要修订工程估价和建设标准,推行自治区确定的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标准,加大对县(市)的监管。各县(市)住建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计划、政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三)大力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绿色住宅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县(市)住建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符合本地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结合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推进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大力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住建部门要严把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加强施工阶段的监管和检查,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五)大力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超额完成任务。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县(市)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居民支持、参与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七)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科技部门要进一步鼓励开展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技术的攻关,支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发改、住建部门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根据国家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地区实际,编制地区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监、住建、经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加大绿色建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及分户计量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及设备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目前,国家对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的建筑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达到三星级的建筑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治区对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给予适当支持。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地区优先推荐申报“红花杯”、“天山杯”等评优评奖项目。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质监、工商、住建、经信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稽查,杜绝不合格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要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严格按绿色建筑及其指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县(市)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巴克图辽塔新区、乌苏南城新区的规划编制,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要制定发展绿色建筑措施,积极申报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国家对两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贴金额。
(五)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地区发改、住建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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