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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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2〕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经工办、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农经局、扶贫办:
《塔城地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塔城地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地委“农业用水减下来、水利工程干起来”的战略部署,有效提高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发挥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效益,加快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在工程设计、运行管理模式、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材料设备选型、工程验收标准以及效益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速地区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农户、农民用水协会、合作社、乡镇、村组集体在二轮承包土地上,自筹资金或以自筹资金建设为主,并申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以下简称“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均执行本细则。
国家、自治区立项投资建设的各类农业高效节水项目,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农业节水发展规划,并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由县(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有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节水发展规划,当年组织编制次年的年度农业高效节水实施方案,并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单项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程、规范,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并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变更相关建设内容的,应上报原审批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年度农业高效节水或单项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实施方案要统筹林带用水,否则不予审批并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第六条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必须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论证工程水源(优先选用地表水,具备自压条件的,优先选取自压滴灌)、工程形式及工程规模,严把质量关,主动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做好工程优化设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制农业节水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明细表“综合基础类”、“工程技术类”“农艺技术类”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期限为一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实施,如期完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前必须在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法人为县(市)水管总站、乡(镇)人民政府、专业合作社、用水者协会、村组、县(乡)水利管理站等。法人单位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围绕工程建设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责任的相应制度,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管理,并参与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组织验收。
(二)招标投标制,工程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全部纳入招标投标范围。招标的组织形式可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也可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本年度新建项目统一集体招标。招标方案须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程招标前要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中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如下: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是“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农业节水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从业单位标准分为一级和二级,不允许施工企业超资质或挂靠其他企业承接工程。
材料设备要采用符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明细表中“材料设备类”的要求,并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通过认证的农业节水产品。
(三)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由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招标来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
(四)工程建设要由项目法人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五)合同管理制,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严格实行合同制。
(六)竣工验收制,工程验收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明细表“管理验收评价类”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工程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组织验收,准备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县(市)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要大于10%。
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应包括:项目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建设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效益指标、资金管理、项目竣工结算、建后管护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农业高效节水工程验收卡(见附件);前期工作文件和批复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项目划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设计单位:设计工作报告;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
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质保资料;竣工图纸;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报告;监理规划、细则、日志;相关材料;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评价意见;相关材料;
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报告。
第十一条要大力推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和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单位可在拟建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把工程的建设单位、地点、内容、进度、资金、管理等内容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要加强检查和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资金,首先由受益区农牧民自筹解决,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县(市)实际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给与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一次性无偿投入。
第十四条各县(市)要大力扶持发展标准化、规范化农业高效节水建设。要根据年初地区下达的高效节水建设任务指标,统筹安排年度自治区高效节水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年度计划内完成的要优先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外完成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受益区农民自筹资金按照村民自愿、共同受益、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原则。项目区村(队)需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自筹资金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收取,收取资金应于五日内存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定账户,并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按农经管理程序进行拨付。农民自筹资金中要按工程总造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一年后再行拨付。
第十六条县(市)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村委会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自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筹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在节水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资金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由相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合作社+专管人员管理模式”、“农民用水者协会+专管人员管理模式”、“村组+专管人员管理模式”、“水管单位+农户管理模式”、“公司+专管人员管理模式”、“农民联户管理模式”、“拍卖、承包管理模式”等管理模式,并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积极因地制宜的探索其它科学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要优先考虑专业合作社、用水者协会、村组等组织。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由水利、农业、财政、国土、农业开发、农机、林业、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高效节水技术推广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相关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要积极组建各类维修养护队伍,确保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正常、长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市)水利部门应做好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的后期绩效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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