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09]61号
颁布日期:2009-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5月25日地区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视频会议后,地区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有的县(市)教育、卫生系统加固(更新)改造工程进展缓慢,有的县(市)廉租住房开工率较低。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要督促教育、卫生系统加快城乡重要建筑物抗震加固(更新)改造步伐。教育系统重要建筑物加固(更新)改造招投标工作务必于6月20日前完成。为加快招投标进度,各县(市)可采取“打包”方式进行招标。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教育系统D级危房加固改造任务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抗震加固项目要于8月25日前完成。卫生系统也要全面加快抗震加固项目建设进度,抓紧做好工程招投标,力争于10月1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三、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认真落实配套资金、配套项目、建设地段,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开工率,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四、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把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100%。

五、地区教育、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好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抗震加固(更新)改造工作。地区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进度。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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