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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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塔城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塔城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提高地区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85号)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要求,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创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工程,着力推动地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地区确定:乌苏市为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市)。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七号平洞、沙湾县宝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布克赛尔县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号井为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
(一)2009年底,自治区确定的示范矿井: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二)2010年底,地区确定的一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和三个示范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三)2012年底,所有产煤县(市)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四)2013年底前,地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三、组织机构
成立塔城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侯本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王金池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
李守松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成员:郝好红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郑刚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调研员
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郝好红同志兼任,成员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四、示范工程建设步骤
(一)贯彻动员阶段:各产煤县(市)、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等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召开动员会,进行广泛动员并结合县(市)实际,对辖区内现有矿井瓦斯治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县(市)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并限期推进。地区确定的一个示范县(市)和三个示范矿井要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先期开展达标工作。
(二)重点建设阶段: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产煤县(市)和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2009年底,被自治区确定的乌苏四棵树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地区确定的一个示范县(市)和三个示范矿井以及县(市)确定的示范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总体推进阶段:各产煤县(市)要加强对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质量;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先进装备和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地区确定的一个示范县(市)和三个示范矿井的示范工程要完成达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以后,各产煤县(市)要在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广。到2011年底,全地区40%的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到2012年底,全地区80%的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同时,全地区所有产煤县(市)达到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建设标准;到2013年底,全地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2013年后,新竣工投产矿井必须同时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经过三年的努力,全面提升地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县(市)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县(市)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矿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二)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县(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各煤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选择基础设施完备、采煤工艺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矿井,确定为先期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以点带面。要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稳步实现本辖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标准。
(三)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产煤县(市)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科技等方面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确保瓦斯治理投入,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示范矿井瓦斯治理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和全面推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各产煤县(市)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标准。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地区确定的示范县(市)和示范矿井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产煤县(市)和煤矿企业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要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县(市)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五)加强监管工作。地区及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六、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评估程序
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经自查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县(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初评,合格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提出申请,由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评估确认。
各产煤县(市)于2009年6月25日前将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5日前将前一年度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和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郝好红???????联系电话:0901—6236634
传真:0901—622778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2、国务院安委办制定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要求》
附件1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一、采掘部署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
4.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采掘部署合理。
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10.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12.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1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14.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1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四、监控有效
16.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17.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18.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19.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2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2.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管理到位
23.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4.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25.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26.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27.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2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9.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30.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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