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2012〕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安居富民工程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对于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质保量完成全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按照《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规划(2011-201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决策部署,以全面改善农牧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益配套,健全保障支持政策,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整合相关项目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扎实推进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确保农牧民住房面积不落后、功能不落后、质量不落后、产业不落后。
(二)基本原则。实施安居富民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作用,坚持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农户自主选择;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安全适用,改造建设经济环保、节能节地和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房;坚持通过政府补助、对口支援、银行信贷、农户自筹等渠道,多方筹措资金,聚集各方力量;坚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居住在危房以及不抗震房屋的农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贫困户的住房问题;坚持把安居与富民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种养业、农家乐等产业,实现农民住得下、能致富、稳得住。
(三)目标任务。2011-2015年,全区每年新建和改扩建30万户农民住房,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150万户农村安居房建设任务。
二、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方式
(四)建设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根据农户宅基地大小、家庭人口、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安居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低于8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建房农户的意愿和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住房面积,防止出现不顾实际情况的“一刀切”,严禁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五)建设方式。农村安居房建设应针对农户现有住房状况,合理选择改扩建、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等建设方式,确保符合规划选址、建筑设计、建筑面积与造价、结构与抗震、建筑节能、室内设施功能、院落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安居房建设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所属县(市、区)、乡(镇、场)、行政村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坚持整村推进与原址重建相结合,安居房建设任务相对集中的村庄要统筹安排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的农村安居房建设,以原址重建为主,确需异地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补助对象。农村安居房建设补助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自愿申请建房,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户。规范建房补助对象审核程序,建立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示和申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和申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工作程序,并与建房农户签订协议或合同。建房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均应在乡或村公开栏公示,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七)补助标准。按照政策规定,农村安居房中央户均补助6000元(中央建筑节能示范户任务和边境一线县市的农户增补2000元),自治区户均补助8000元,对口援疆省市户均支持10000元,其余建房资金通过地(州、市)、县(市、区)补助、农牧民自筹或银行信贷等方式解决。地(州、市)、县(市、区)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资金筹措。中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积极争取落实。自治区补助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在每年年初安排下达。对口援疆省市应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援建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将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捆绑整合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国营农牧场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异地安置等专项资金,加大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为农牧民建房提供贷款支持,安排专人负责信贷发放工作,允许农牧民用房产、土地作为抵质押物申请贷款,适度放宽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给予优惠。自治区财政对农村低保户申请贷款建房给予5年贴息支持,对其他农牧民给予3年贴息支持。各地(州、市)要建立由财政、金融机构、安居富民办组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房农户信贷领导小组,县(市、区)要成立由县(市、区)、乡(镇、场)、村领导干部、专业人员以及贷款主办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负责确定本县(市、区)申请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贷款的人员名单、金额、期限以及贴息时间等内容。
(九)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1〕241号),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安居富民办、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及时安排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拨付进度,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十)做好规划编制。各地(州、市)、县(市、区)要依据《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规划(2011-2015年)》,结合实际科学评估、广泛论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规划,并主动与对口援疆省市对接,合理确定受援县(市)各年度对口援建任务。
各地要按照2年内全面完成所有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总体要求,依据《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导则(试行)》(新建标〔2010〕11号),加快村镇规划编制进度,分年度、有计划地开展编制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起点、高水平完成编制任务,科学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安居富民工程实施。要按照《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参考《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图集》,组织专业力量做好农村安居房设计工作,确保新建和改造的安居房户型设计美观实用、结构安全、设施配套,充分体现地域风貌、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
(十一)保证质量安全。各地要建立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场)、行政村四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把质量安全摆在工程建设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严把图纸审查关、建材质量关、构建制作关、现场施工关、竣工验收关,实行地基基础、主体施工、屋面封顶分部分项检查验收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到村到户。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安居富民办要加强对农村安居房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编印农村安居房建设技术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普及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常识。健全乡(镇、场)农村安居房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与监管,重点做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停工,责令整改。
(十二)抓好建筑节能。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安居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编制农村安居房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结合本地建材使用、施工设计、节能措施等情况,建立建筑节能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农村安居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为农村安居房建筑节能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特别是针对高寒山区、酷暑地区的农村安居房建设,应着力抓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建设,推广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太阳能、风能、沼气、秸秆利用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安居富民工程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签订安居富民工程目标责任书,各地(州、市)要与县(市、区)、县(市、区)要与乡(镇、场)、乡(镇、场)要与村层层签订安居富民工程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农户,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履职,共同推进安居富民工程建设。
(十四)健全工作机构。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农业厅、金融办、扶贫办、地震局、统计局,新疆银监局等单位,合力推进全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各地(州、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设备,确保工作责任、资金投入、政策措施、建材保障、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安居富民工程培训专项经费,利用冬春施工淡季重点抓好县(市、区)、乡(镇、场)分管领导、管理和统计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农户的技能培训。各县(市、区)要合理利用自治区备工备料专项资金,提前储备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材,并积极协调建材生产企业保障建材供应,稳定主要建材价格,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十六)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州、市)要严格执行半月报和月报制,于每月12日和27日前将当月本地安居富民工程任务落实、开竣工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安居富民办,并于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前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县(市、区)要认真编写农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十七)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居富民办要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全区安居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大检查,并建立每月抽查、季度抽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月巡查、季督查制度,加大对所辖乡(镇、场)、村工作计划任务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得力、建设进度缓慢的,直接约谈有关负责人;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十八)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安居富民工程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农村安居房建设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结果、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系统,国家、自治区开展检查考核,将以各县(市、区)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实行直接监管到户。新建和改造后的农村安居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
(十九)建立对口援疆沟通协调机制。各受援地(州)、受援县(市)要主动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的沟通,对接落实援疆规划,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安居富民工程援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安居富民办要加强与各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的协作沟通,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到位率、工程建设进展信息和农民建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并邀请援疆干部同调研、同检查、同考核,完善合作机制,全力做好对口援疆服务,共同抓好安居富民工程援建项目建设。
(二十)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安居房免缴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施工图纸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施工监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安居房用地,对原址重建或利用荒地集中连片建设的农村安居房,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对农户采伐自种林木用于安居房建设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农民建房所需木材。加强技术指导服务,无偿提供不同结构、不同类型、不同样式的农村安居房设计图纸,组织单位、企业和干部进村入户定点帮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制作板报、开设公示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借助群众文化活动等平台,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居富民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组织党员干部深入乡村,面对面向广大群众宣讲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地震危害、资金补助、建房方式、建筑面积等内容,印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图集,编发工作指导手册,组织农民现场观摩,让各族群众深入了解惠民政策,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及时总结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创新工程建设新模式,大力表彰在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安居富民工程更好更快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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