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吐鲁番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吐鲁番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三条地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吐鲁番地区内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升级和延伸、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品牌建设等项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地区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地区财政局负责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组织地区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区经信委负责确定地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地区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的支持方式。

(1)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2)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3)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4)特殊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5)市场开拓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地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30%。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万元;地区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地区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吐鲁番地区当地(境内)注册。

(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地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七)及时向地区财政局、经信委、统计局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二条申请地区专项资金企业申报资料一般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概述。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盈利水平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具体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企业完税证明、资信证明。

(七)其他资料。

第五章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每年年初地区经信委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本地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提出当年地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地区经信委会同地区财政局组织本年度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县(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在本县(市)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地区经信委、财政局。

第十六条凡符合地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均可按属地原则,以书面申请方式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地区经信委会同地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对拟支持企业项目分别在地区经信委和地区财政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地区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项目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的,不再安排新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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