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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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关于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61号)和《全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和任务
地区规划“十二五”期间实现1150户游牧民定居目标。其中:吐鲁番市实现98户,托克逊县实现1052户。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急需定居的游牧民。对地区“十二五”1150户游牧民定居任务,计划在“十二五”前4年完成。具体年度分配方案如下:2011年启动实施300户,其中:吐鲁番市98户,托克逊县202户;2012年实施400户,全部在托克逊县;2013年实施300户,全部在托克逊县;2014年实施150户,全部在托克逊县。同时,“十二五”期间要同步完善游牧民定居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牧民生活生产需要。
通过实施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进一步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游牧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牧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定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保生态”的目标。
(二)原则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要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相结合。与定居兴牧水利工程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生态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相结合。牧民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要以满足牧民生活生产需要和实现持续增收为基本要求。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游牧民主体作用,量力而行。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定居模式。在位置合适、交通便利和具备灌溉、工程建设及饲草料地建设条件的区域进行相对集中定居;在乡(镇)(中心村)插花定居。
3.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游牧民定居点要达到“三通(水、电、路)、四有(住房、牲畜棚圈、青贮窖、饲草地)、五配套(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技术服务)”要求,同步建设定居点供水、供电、道路、饲草地等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教育、医疗、文化、技术服务和商贸网点等公共服务场所,使定居牧民能安居乐业。
4.牧民定居,草料先行。“畜以草为本”,实现草畜平衡、牧民定居必须首先解决牧民养殖所需要的饲草料来源。
5.政府引导、项目带动、牧民自筹。积极拓宽牧民定居建设投入渠道,坚持项目整合、捆绑使用,在整合各类农业农村项目,捆绑使用的基础上,动员牧民自筹资金参加牧民定居建设。
二、实施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
已纳入国家规划的吐鲁番市和托克逊县的游牧户,同时须符合以下条:
1.无固定住所,现居所为帐篷、土围子、地窝子等;
2.所饲养牲畜随季节转场放牧;
3.人均纯收入80%以上来源于草原畜牧业;
4.截止2008年底的在册户籍。
(二)主要建设内容
游牧民定居房和牲畜棚圈、草料棚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等。
(三)建设标准
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要求,原则上每户定居房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牲畜棚圈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及必要的草料棚、青贮窖等配套设施。
也可根据不同定居模式来确定适合当地牧民需求的建设标准,结合游牧民意愿和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住房面积,防止出现脱离实际情况“一刀切”的做法。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中央每户补助30000元(其中住房补助25000元、牲畜棚圈及草料棚等补助5000元),自治区财政专项每户补助10000元。
各县(市)要根据财力状况,按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原则,通过县(市)财政补助、贴息贷款、游牧民自筹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支持定居兴牧工程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地方平台信贷支持政策,为游牧民定居工程提供贷款服务。各县(市)要加强与湖南省的衔接,按照援疆规划,积极落实定居兴牧工程援助资金。
三、责任主体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地区行署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一)领导小组
地区成立了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农业、民政、金融、国资委、教育、卫生、文体广电、审计、监察、质监、银监、电力、援疆等部门参加,负责本地的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计划、任务、资金、目标的落实;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日常工作,协调全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相关事宜。
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定居牧民后续产业发展;落实配套资金和贴息贷款;协调水、电、路、饲草料地及社会事业等配套设施建设;组织编报本县(市)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在建材采购与运输、房屋设计、施工组织、补助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制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做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二)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实施方案初审和逐级上报,项目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拨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居点规划和定居房建设的技术指导与工程质量监督。畜牧部门负责核定游牧民的范围和户数,审定申请定居的游牧户资格,负责定居点草原植被保护和产业发展等工作。
游牧民定居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扶贫、国土、环保、水利、交通、电力、农业、民政、金融、质监、审计、监察、援疆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共同推进全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顺利实施。
四、项目编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
(一)地区发展改革、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三部门依据自治区筛选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县(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县(市)编制的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向地区发改委提出年度建议计划和投资申请。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项目县(市)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议计划及投资申请,向自治区发改委提出年度计划和投资申请。
(三)地区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地区发展改革、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三部门根据自治区年度投资计划联合下发,项目县(市)要及时将投资计划转达到项目单位。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依据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县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畜牧四部门共同确定游牧民定居点选址,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尽量不占农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确定的定居点建设规划。
(二)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具有民族特色、符合当地游牧民生产生活习惯的多种形式定居房设计图集,由拟定居游牧民选择。
(三)游牧民户提出定居申请,经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发展改革、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就游牧户资格、建房选址与设计、建设方式等进行联合审定。游牧民户在申请表中须注明自建或统建的意向,在户型确定、建设形式要充分尊重游牧民意愿,办事程序及办理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地方政府要与游牧民签订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协议和合同。
(四)项目建设方式原则上以游牧户自建为主,在游牧户自建困难且自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组织统建。实行统建的,在统一规划、统一备料情况下,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并与定居户签订建设协议或合同;实行公助私建的,在统一规划、大宗建材政府集中采购和分配下,以当地能工巧匠为核心组建施工队,采取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方式,自建家园。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积极做好项目备料等工作。
(六)项目实行自查、抽查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须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上报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初步验收报告后,要积极牵头组织本级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终验。
六、项目管理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等各环节工作,结合本地建材使用、施工实际、节能措施等情况,大力推广房屋建筑节能新技术、环保新型材料等建材。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
(三)加强质量管理。对定居兴牧(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对自建工程,大宗建材(水泥、钢材、砖等)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当地质监部门实行质量监管和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建设管理员和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指导、考核与监管,严把构建制作、现场施工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四)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
(五)各县(市)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实行游牧民定居房自建的,县、乡两级政府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经地区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之内将剩余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牧民手中。
(六)各县(市)要加强档案管理,规范项目档案制度。建立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游牧户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公示结果、各类合同、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工程监理报告、账务资料、审计报告、检查验收资料、数据表册、图表、图片和影像等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做到资料完整,归档规范,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七)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月度报告制度。项目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畜牧部门将本县(市)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投资安排使用情况和建设成效等,于每月3日前报地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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