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49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3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工作,实现建筑物名称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积极推进地名的标准化,切实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谭成贵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彦君、市民政局局长、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市房产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具体方案,协调解决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彦君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建筑物名称管理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集中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整个工作分为:准备、摸底、建筑物名称登记和设置门楼牌、检查总结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3年9月10日—20日)。一是各区(县)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分层进行,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区(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区(县)民政局负责对其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将本方案和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相关规定的精神吃准、吃透。

第二阶段:摸底阶段(2013年9月21日—10月10日)。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具有代表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对,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一个建筑物“一表一档”,资料完整、齐全。

第三阶段:建筑物名称登记和设置门楼牌阶段(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2月15日)。各区(县)按照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相关规定,本辖区内建筑物名称由其所有人向各区(县)民政局申请进行登记,并开展门楼牌设置工作,该阶段分为2个步骤。

第一步,开展建筑物名称登记和设置门楼牌的试点工作(2013年10月11日—11月15日)。根据2013年环境景观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求,各区对改造的老旧小区进行建筑物名称登记试点工作,并根据《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对这些小区门楼牌的设置任务。同时,市民政局建立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数据库,方便各区(县)对我市建筑物名称进行查询和登记工作。

第二步,全面推行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2013年11月16日—2014年12月15日)。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区(县)按照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全面开展对建筑物名称的登记工作,同时认真开展门楼牌设置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6日—31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区(县)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总结经验为今后我市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市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做好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

(二)严格标准,规范运作。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我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建筑物名称的登记工作。并按照《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门楼牌设置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运作,防止暗箱操作,做好门楼牌设置前的招投标工作。

(三)强化督查,保障有力。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区(县)要通报批评;市、区(县)开展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各区(县)要加大对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明确责任,做到人、财、物三到位;同时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做到下情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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