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贷款基本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贷款基本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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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贷款基本程序的通知
乌政办〔2013〕47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贷款基本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9日
乌鲁木齐市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贷款基本程序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生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增强我市金融机构对“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以下简称“两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程序。
一、贷款机构
(一)辖区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为“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支持我市民生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两居”工程的贷款力度。
(二)“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要确定负责“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对“两居”工程贷款的管理。
(三)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乡(镇)、村党政干部、专业人员、财政部门、城建部门和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本区(县)各乡(镇)申请“两居”工程贷款人员的条件、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贴息、核销等事宜。
二、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一)贷款对象。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并自愿申请“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农牧民。
(二)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农牧民必须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常年居住、具有本地户籍,经济独立,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方式。“两居”工程建设的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联保、抵(质)押方式取得贷款。以抵(质)押物贷款的,其抵(质)押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农牧民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
“两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控制在所建房屋总投资的70%以内(含70%)。
“两居”工程建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农牧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展期,不纳入信用工程和不良贷款的考核范围。
四、贷款的申请
由贷款银行下发《“两居”工程贷款专用申请表》,由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公告的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经填写后统一报送至由区(县)、乡(镇)、村党政干部、专业人员及贷款银行信贷人员组成的“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确定。
借款人申请“两居”工程贷款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推荐资料等;有关部门同意“两居”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人或抵押人资料;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两居”工程建房贷款的发放
(一)受理、调查。“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初审后,以村为单位汇总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资料。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自有资金到位证明是否真实、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二)审查、审批。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资料退回给借款人。“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不得强令贷款银行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农(牧)民发放贷款,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信贷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同签订。按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与农户签订相关合同(此合同由贷款银行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其他贷款资料的填写实行面签制,相关手续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四)贷款发放。贷款银行根据有权审批人签署的审定意见,由“两居”工程建设审查小组确定农牧户安居房基础分项工程完工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同时做好贷款资金的监控,在取得借款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及“两居”工程建设专用账户上。
(五)建立农户贷款底卡档案,并将农户基本情况录入农户贷款管理咨询系统。
六、贷后管理与责任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会同“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进行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住房建设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对冒用、挪用“两居”工程贷款的农(牧)户,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贷款银行应会同“两居”工程建设贷款审查小组对借款人将要到期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的原因进行调查,形成文字材料,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困难农牧民,可以在原贷款期限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展期;“两居”工程贷款采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的方式,定期公布借款人贷款的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农牧户和社会监督。贷款偿还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法、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分期还款和提前还款方式。
七、“两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具体贴息流程、贴息方式及贴息期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84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1〕845号)办理。
(二)贷款贴息办理简要流程。
1.安居富民工程。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根据实际发放的农村家庭建房贷款,填制《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并将贷款合同、建房计划、低保证明等材料报送至各区(县)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各区(县)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以区(县)为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送至市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市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填制《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2.定居兴牧工程。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根据实际发放的农村家庭建房贷款,填制《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并将贷款合同、建房计划、低保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各区(县)定居兴牧办、财政部门;各区(县)发改委、畜牧局、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以区(县)为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送至市发改委、财政部门,由市发改委、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填制《定居兴牧工程牧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三)申报时间。“两居”工程建房贷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贴息资金按季预拨,次年清算。市发改委、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会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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