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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政发〔2013〕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行政机关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擅自实施的,坚决依法予以撤销。
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督措施,避免管理“真空”,防止权责脱节,杜绝监管缺位。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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