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我市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本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社会公众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大幅度提高,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检测网络基本形成,针具交换、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稳步开展,人群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性传播阻断工作不断深入,高危人群艾滋病相关风险行为明显改善,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母婴阻断工作不断深入,艾滋病医疗救助、关怀和社会救助工作已成规模,综合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吸毒途径传播艾滋病与性传播并存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疫情开始向一般人群扩散,而结核病疫情加重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十分困难,易感染艾滋病行为人群和流动人口的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治政策落实不平衡、配套政策缺失、人员素质较低、工作效率不高,干预措施覆盖率低等挑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力争到2015年我市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
1.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党校等有关部门,将艾滋病防治策略、政策及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内容,并负责督导检查落实。要将防治政策掌握情况和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促进、远离毒品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等活动相结合,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3.公安部门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禁毒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活动。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警察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禁毒、刑侦、监管等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在收押人员和社会管教人员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禁毒知识教育工作。与宣传、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
4.司法部门负责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制宣传。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12348”法律援助专线积极为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建设部门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中,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员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内容。
6.人口计生部门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咨询检测服务。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放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及健康教育处方;在计划生育业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栏;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文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在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播放相关宣传影音资料等。充分利用基层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场所,结合文化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创作艾滋病防治宣传节目、作品。
8.卫生部门负责为大众媒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根据每年的宣传主题制作相关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会同其他部门对整个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9.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我市开展的职业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之中。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行业安全教育内容中。
10.广电部门会同卫生部门鼓励并指导艾滋病防治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知识、政策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其宣传渠道,以多民族语言文字设置专题、专栏定期免费播放公益性广告,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11.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宣传。旅游部门加强对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相关工作的管理,督促上述单位开展对旅游从业人员及旅客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12.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多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13.共青团组织动员青少年积极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提高青少年对艾滋病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会同劳动、教育、工会等部门,利用青少年宫、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做好青少年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14.妇联积极组织和动员全市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级妇联做好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普及防艾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妇女骨干培训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开展相应的干预措施。
15.工会负责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广泛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16.民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困难艾滋病人及其家属、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求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在结婚登记中增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当事人参加免费婚检。建立艾滋病致孤儿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内的有关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测。积极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防治艾滋病的社会活动。
17.民族宗教部门通过宗教人士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办板报、挂横幅、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开展禁娼禁毒遵纪守法教育。利用主麻日伊玛目(阿訇)讲“卧尔兹”时向教民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降低毒品危害知识及国家政策。
18.乌鲁木齐晚报等新闻媒体配合市防艾办做好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免费刊登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的措施,开设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报道及刊登防治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各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栏目。
19.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市政市容、园林等有关部门,在辖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设立固定预防艾滋病大幅公益广告设施、书写有关宣传标语、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在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的同时,将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纳入其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要不定期举办防治艾滋病知识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各类贴近农牧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20.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宣传骨干队伍,负责社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要建立以宗教人士为主的宣传骨干队伍,通过培训提高社区宣传员的艾滋病防治政策与知识水平和宣传技能。与社区日常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社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21.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各区(县)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的监测和检测。
1.各区(县)在疾控部门设立筛查中心实验室,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筛查实验室,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街道设置快速检测点,提高检测的可及性。
2.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的各类医疗机构对100%的住院病人、80%以上的门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米东区、乌鲁木齐县的各类医疗机构对80%的住院病人、30%以上的门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达坂城区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对50%的就诊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
3.全市各级各类监测哨点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艾滋病、丙肝、梅毒综合监测哨点任务,分析监测结果并及时上报。适时开展行为学监测和高危人群规模调查,获得各区(县)不同高危人群的规模及变化情况,为艾滋病防治策略制定、疫情估计和防治工作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定期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公安机关向司法系统移交罪犯、劳教人员时,为避免重复检测,应将羁押人员检测结果一并移交。在有条件的羁押场所设置快速检测点。
4.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要主动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初筛检测及梅毒检测。加大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的艾滋病检测。
5.我市要将艾滋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开展婚前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各区(县)要切实落实“逢孕必检”措施,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和乙型肝炎防治工作。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同时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免费提供药物阻断、随访、人工喂养、儿童检测及转介治疗工作。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机率。
预防吸毒人群艾滋病传播和切断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是我市控制和遏制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措施。
1.继续加大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和人群覆盖率。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加强减少毒品危害的社会动员与倡导工作,在吸毒人群之间广泛开展同伴教育和安全套推广活动,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进一步传播与流行。
2.各区(县)落实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旅游、公安、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作为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要切实落实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和多性伴者等高危人群的干预措施,加强与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探索有效的干预模式。
3.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干预,督促感染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在家庭内推广使用安全套,促进HIV感染者的行为改变。同时加大HIV阴性配偶的随访检测率,保证足够的干预强度与干预次数,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套使用指导,促进配偶间安全性行为,防止二代传播。
4.各级性病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将性病诊疗、妇女保健、生殖健康服务与艾滋病、性病干预工作相结合,结合常规诊疗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走进社区和公共场所,提供咨询、转诊和干预服务。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各区(县)应指定艾滋病收治定点医院,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努力实现为60%以上符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条件的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目标,力争2015年实现85%以上符合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条件的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目标。创造条件保证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抗病毒治疗水平。要加大投入,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和农牧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疾控部门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进行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并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和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监测。
3.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财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保证经费使用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和使用。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各区(县)要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加大扶持力度。各区(县)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暂行办法》(新民发〔2009〕194号)文件,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要建立政府领导工作联系点制度,采取政府多部门“分片包干”的办法,为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关怀与救助。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各区(县)要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保险等方面的歧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建立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整合防治资源,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全面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地方财政和国内外合作项目防治资源,落实“三个统一”,即“一个统一的艾滋病防治规划,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和一个统一
的督导评估体系”,天山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市区)政府要对示范区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监督与管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指标必须超越非示范区。
(十四)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工作积极性。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防治机构不健全和防治队伍建设薄弱的瓶颈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各区(县)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专职防治艾滋病工作岗位。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的补偿和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人才投身艾滋病防治工作,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开展。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在街道和乡镇建立艾滋病综合防治社区工作队伍,人员应为在职或当地政府公益岗位,同时建立保障机制,落实工资待遇,稳定工作队伍。
(十五)注重绩效考核,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绩效考核关键指标,高度重视“十二五”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国内合作项目,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加速开展与艾滋病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和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效果。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全球基金等国内外合作项目执行力度和进度,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经费使用不当而严重影响防治工作进度的区(县)和部门,将追究相应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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