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保政发〔2009〕191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保政发〔2009〕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共建成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11万多件,灌溉面积达107万亩,占全市总有效灌溉面积161万亩的66.5%。这些工程虽然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99年以来,我市开展了部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了部分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通过改革,调动了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修复改造了一批闲置甚至报废的水利设施,提高了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和农田灌溉、城乡供水的保证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长期以来,全市大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仍然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权责不明、建设标准不高、工程老化失修、水价偏低、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资产闲置等问题,“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必须全面深化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

推进和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必然要求。通过实施改革,明晰经营权和收益权,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新机制,有利于经营管理者增强水利设施管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水利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引入市场机制,盘活水利资产存量,拓宽小型水利设施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增加水利资产总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相的分离,把水作为一种商品推向市场,有利于转变农户的用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增强农村水利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水利建设发展为主旨,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民主、自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探索改制方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良性发展。

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华侨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的新建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即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6.高寒贫困地区,难以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国家和集体投入的资产,可以无偿划拨给村(组)和用水户协会,自己管理,自己维修,自己使用。

(二)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或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进行管理。

(三)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含香料烟公司)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1.时间阶段要求

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市级选定腾冲县为试点县,试点县须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及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

2.试点工作步骤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县(区)级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云政发〔2009〕87号文件和省、市召开的会议精神,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由县(区)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发改、国土、农业、林业、扶贫、烟草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实施,发证建档。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区)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各乡(镇)要张榜公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情况,水利、财政、发改、国资、国土、扶贫、烟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规则并公开实施。同时,对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等相关手续。改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实施;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实施。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权证由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一样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县(区)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改革后,可以发产权证书,经营证书原则上只发乡(镇)、村(组)集中供水、果园承包经营户、小坝塘承包户等有一定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

——总结评估、查缺补漏。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各乡(镇)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纪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统计数据汇总后,须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迎接省市验收。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一)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使改革做到组织有序、工作扎实、规范化运作。

(二)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三)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取,可参照市、县(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村民群众召开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

(四)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1.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和烟草部门组成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周密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二)强化协作配合,实行部门联动。

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税收、工商、物价、烟草等部门要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改革任务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将绩效考核情况作为安排水利建设项目、下达水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水管体制改革推进较好的给予适当倾斜,对改革动作迟缓、推进速度较慢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控制,做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相互促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四)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要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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